[ 陳召利 ]——(2018-7-12) / 已閱21650次
三、法律評析
上述三起公報案例爭議問題的關鍵在于誰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的范圍有無限制?筆者認為,只需要結合第五十六條的三款條文進行整體解釋,“第三人”的內涵與外延不言自明。為了便于理解,特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全部條款如下: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將“第三人”限定為“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而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應當限定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他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均無法律依據。
因此,公報案例《香港大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于秋敏、海門市大千熱電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高光與三亞天通國際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定股東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法律正確。但是,公報案例《張美云與朱忠民、田禮芳第三人撤銷訴訟糾紛案》中,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當認定債權人是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主體,而忽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第三人”范圍的限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債權人張美云對原案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原案的處理結果亦不會導致其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故其與原案的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亦非原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蒙法官在2017年第2輯《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發表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資格如何認定》一文中也指出,“比如由于債的相對性,甲對于其債務人乙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訴訟并沒有實體上的牽連關系,另案訴訟也不會給甲設定義務,但是該訴訟的裁判結果必然會影響到乙的責任財產情況,進而影響到甲的債權的實現情況,通常理解,這種利害關系就屬于事實上的利害關系,而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睘榱舜驌籼摷僭V訟而突破現行法律對“第三人”范圍的限定,并無任何法律依據。
四、結語
盡信書不如無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案例時有爭議,作為法律人,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具備獨立的思考與判斷能力,切勿人云亦云。
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不是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例均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再次進行認真討論,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無疑具有較強的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可謂是法官、律師等法律實務人士必備的案頭資料,每期一經發布,必將一睹為快,以期及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裁判規則!稄埫涝婆c朱忠民、田禮芳第三人撤銷訴訟糾紛案》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卻依然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出現如此明顯的低級錯誤實屬不該,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撤回該案例,以免以訛傳訛。
【作者簡介】
陳召利律師,東南大學法學碩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同時擔任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無錫市智能家居商會監事、中華環保聯合會志愿律師,2017年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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