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8-8-17) / 已閱9397次
1、繼承法并沒有顯示保險利益是可以繼承的財產: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僅增加了一項可繼承的財產:“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也未見保險利益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1987)民他字第52號有規定財產險屬于遺產:“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順便提示一下,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與不指定受益人是有很大區別的!“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明白了吧!
(二)提醒保險人:該條為今后理賠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被保險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孩子。需要繼承人出具的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書,有當地派出所蓋章,也可要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三)需要探討的問題:被保險人是單位呢?這條似乎只考慮自然人,不考慮法人企業。征求意見稿曾經是這樣規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或者終止,除另有約定外,繼承或者承繼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主張承繼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顯然涵蓋了法人企業,但這次正式稿卻忽略了,何解?
未完待續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