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11-20) / 已閱25699次
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訴,法院主動認定合同無效的處理
文|赫少華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微信號:lawrumo
當事人之間簽署合同,履行交易,內心多是確認合同有效,拘于約束;然而,一旦爭議起,事實各執一詞,效力卻也不受限于自認。
當事人覺得不可理解,雙方都認可合同有效,并據此了斷是非,為何法院卻仍要核實合同效力?無他,合同效力,歸法院負責,除非自行解決。
一、合同效力,系法院依職權認定的內容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3082號,認為,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確有必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確認合同效力。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40號,合同效力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的范圍,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限制,一審未對《項目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的合同效力進行審查,即認定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違約,并判令解除上述協議,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即最高法院認為,合同效力是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是法院依職權認定的內容,盡管雙方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認定合同無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被認定無效時,關注涉刑事的處理
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訴訟,而需要預測,合同是否無效及是否涉及刑事問題,甚至個案中,面臨合同不成立的僵局,具體的標準不再贅述,關注下個案中的處理程序(參考以(2018)滬民終185號等)。
以(2018)滬02民終6755號為例,法院認為原審以本案可能涉及經濟犯罪,目前不應作為民事糾紛處理,依法應由相關公安機關處理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尚缺乏充足的事實依據,本院對此難予認同。
曾有問題提出,在駁回原告起訴的案件中,被告能否提起上訴?
在個案中,確實存在該現象,有些法院認為,雖現行法律并沒有禁止在駁回原告起訴后原審被告提起上訴的權利,但是駁回原審原告起訴后,對原審被告的權利并未形成傷害。如上訴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相對方侵害其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若個案中,確系發生刑民交叉的問題,對于當事人的民事訴訟請求事項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范圍,而只能通過刑事案件解決的,法院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若民事案件的處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訴訟審理程序,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對民事案件的處理可能沒有影響,對于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關于民刑的相關規定:
上海高院:民商事案件審判中涉及刑事犯罪時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
三、無效后的處理-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58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他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三、四、五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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