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18-12-7) / 已閱15106次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
憲法修改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憲法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只有這樣,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完成對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這次修改全面貫徹十九大精神,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政方針寫進憲法,實現了現行憲法迄今為止最為重要的一次與時俱進,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正如專家學者所說,這次修憲是時代大勢所趨、事業發展所需、黨心民心所向。對于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一、《憲法》修改的內容
把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我國現行憲法是在黨的領導下,在深刻總結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和不斷完善的,實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現行憲法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出四次局部修改,每次修改都將黨領導中國人民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的最重要成果寫入憲法。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砥礪前行,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的重大政治判斷,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開啟了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歷史背景下,現行憲法迫切需要通過一次適當的修改,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由黨的指導思想轉變為國家根本指導思想和全國人民共同的行動指南,實現黨章和憲法規定的高度一致,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實現現行憲法自制定以來最為重要的一次與時俱進,成為新時代的憲法宣言以及新時代的最高行動指南和最強法律保障。這次憲法修改共有21條內容,與憲法全文相比,占比并不高,但與前四次修憲相比,修憲的分量很重,體現了這次修憲面向新時代、面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使命擔當、歷史地位和戰略意義。
憲法修改共二十一條:確認進入新時代,賦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確立新時代國家建設和發展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中國共產黨領導寫入憲法正文,國體性質更加鮮明,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新發展理念寫入憲法,有利于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的時代要求;國家主席任職規定與黨的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任職規定保持一致,有利于維護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憲法,有利于鞏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思想道德基礎;監察委員會體制機制寫入憲法,有利于推動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進入嶄新歷史階段。
具體修改以下11個方面內容:
(一)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
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同時,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
主要考慮是:科學發展觀是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成果,十八大黨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十九大黨章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在憲法中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在一起,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實踐的理論結晶,把“新發展理念”寫入憲法,有利于從憲法上確認這一重要理論成果,發揮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指導作用。
(二)確立經濟社會總體布局和兩個百年奮斗目標
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主要考慮是:從物質、政治和精神三文明協調發展到物質、政治、精神、社會、生態五文明協調發展,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豐富和完善。作這樣的修改,表述上與黨的十九大報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領全黨全國人民把握規律、科學布局,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斗。
(三)確立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
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
主要考慮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時,在憲法《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主要考慮是: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于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彰顯憲法權威。憲法宣誓不是形式化的流程,而是儀式化的程序,旨在強化權力者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提升對法治信仰的遵從,提醒宣誓人時刻銘記權力來自人民,權力永遠被置于法律框架和約束下。
(四)確立完善發展歷程的內容
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將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作這些修改,黨和人民團結奮斗的光輝歷程更加完整。
(五)確立完善統一戰線和民族關系的內容
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主要考慮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已成為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的最大公約數。只有把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都團結起來、實現中國夢才能獲得強大持久廣泛的力量支持。
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
主要考慮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的一個重要思想。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六)充實外交政策的內容
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正確把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件大事,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七)充實加強黨的領導內容
在《總綱》第一條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憲法對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于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八)增加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主要考慮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在全社會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
(九)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規定
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
主要考慮是:黨章對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
(十)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這一規定有利于設區的市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性法規,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十一)增加監察委員會的規定
在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后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
上述修改,反映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部署,為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及開展監察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
3月1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憲法》修改的特點
特點一:用立法形式確立新時代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黨和國家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
我國發展所處的歷史方位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新的重大理論創新和思想指導,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特點二:用立法形式確立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的法律地位——堅持和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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