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1-17) / 已閱6851次
探索開水養魚與探索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價值比較
——評浙江省民政廳“撤銷非真實身結婚登記指導意見”
王禮仁
浙江省民政廳近日印發《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 浙民事〔2019〕5號,簡稱“撤銷非真實身結婚登記指導意見”),提出了探索民政機關撤銷非真實身結婚登記的具體意見,應該說其動機是好的。但問題是有無必要?能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一、探索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有無必要?
首先我想問的是,在有自然水養魚的條件下,有無必要再探索開水養魚?即先把開水冷卻,再進行水質改造,使他達到自然水的條件后養魚?
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也是如此,在民事程序完全可以處理登記婚姻效力的情況下,有無必要探索“九道十八彎”的行政機制解決登記婚姻效力問題?
所謂在行政程序中撤銷婚姻登記、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等,與民事程序撤銷婚姻法律效果相同,即本質上都是對婚姻效力的否定(也是當事人主張的目的)。 這在民事程序中可以非?旖莸慕鉀Q,沒有必要再探索復雜的行政程序解決結婚登記效力問題。
有關民事程序解決登記婚姻效力,我有專門論述,也有典型案例,此不贅述。
二、行政程序能否解決登記婚姻效力問題?
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登記婚姻效力已經被客觀現實所證明,現在所進行的諸多“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長期以來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登記婚姻效力,出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八大怪”;創下了民政機關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未有的“冤大頭”(無過錯被告);制造了“一卡二慢三亂” “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的亂象。
其具體事實詳見《婚姻瑕疵糾紛行政訴訟十大缺陷》《反婚姻訴訟分裂法》《婚姻效力糾紛管轄權再分配》(《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第3期)等。
三、“撤銷非真實身結婚登記指導意見”存在的問題
(一)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缺乏法律根據
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婚姻登記條例》都只賦予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權力,其他任何法律也沒有賦予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唯有婚姻法解釋三中涉及民政機關撤銷結婚的內容,但這個解釋也沒有法律根據。總之,根據現行法律,民政機關無權撤銷婚姻登記。
(二) “撤銷非真實身結婚登記指導意見”使程序進一步復雜化
根據該指導意見,撤銷婚姻登記,還是要先打行政訴訟官司,然后根據法院建議撤銷。
這就是說,1.為一個身份是否真實需要打一場行政官司(有的可能需要二審);2.婚姻登記機關仍然需要充當行政被告;3.打完行政官司再到民政機關辦理撤銷婚姻登記。
問題還不是單純復雜,而且也面臨新的法律問題:
對行政訴訟不服的案件(包括沒有二審或二審不服的案件),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后,當事人還能否再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行政訴訟,豈不是要又回到法院?如果認為當事人不能對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再提起行政訴訟,其法律根據是什么?
(三)當事人身份登記錯誤與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如何區分?
筆者研究婚姻登記身份不真實的原因有三十多種。包括主觀錯誤與客觀錯誤;當事人造成的錯誤與公職人員造成的錯誤(公安機關與民政機關的工作人在辦理戶籍登記與婚姻登記時疏忽大意造成身份不真實);符合結婚條件與不符合結婚條件;有結婚目的與無結婚為目;不符合結婚條件消失與未消失;等等。
還包括姓名登記中的音形意錯誤,如將“畢”寫成“華”等等。
甚至還包括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將戶籍藏匿,當事人被迫使用假身份結婚等等。
因身份登記不真實需要撤銷婚姻登記的,必須是婚姻不成立或婚姻無效的情形,本質上是對婚姻效力的審查和判斷,這是民事訴訟的職能,行政訴訟沒有這個功能。
簡單地用身份登記代替婚姻效力判斷,導致身份登記錯誤與婚姻效力不加區分,必然會擴大無效婚姻范圍。
(四)行政訴訟確認身份關系與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到底屬于什么關系?
1.行政訴訟是單純確認身份真假,還是確認行政行為或婚姻效力?單純確認當事人身份,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或職能?
2.如果行政訴訟對當事人身份登記錯誤已經確認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或婚姻無效,還是否需要婚姻登記機關再撤銷婚姻登記?是否多此一舉?
3. 如果行政訴訟只是單純確認身份真假,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實際上否認了婚姻效力,在沒有對婚姻關系進行實質審查或判決的情況下,撤銷婚姻登記的根據是否充分?
凡此種種,都大有檢討余地。
總之,正如我早前所說:在行政機制中探索解決婚姻效力問題,是誤入“沼澤地”,永遠無法找到一條有效路徑。今天我要說:在行政機制中探索解決婚姻效力問題,也如同探索“用開水養魚”一樣,放棄有效的低成本資源不用,去做一些無為的努力,實在沒有價值!為此,我呼吁:走出婚姻效力行政機制誤區,到民事訴訟廣闊天地去暢游!
附件:
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浙民事〔2019〕5號
http://www.zjmz.gov.cn/il.htm?a=si&id=8aaf8015683a7ee801684efc496f004b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為依法有效處理因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規定,經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行政訴訟案件,制定了《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民政廳
2019年1月7日
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
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依法有效處理因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是指進行結婚登記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虛構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導致不符合結婚登記實質要件而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且婚姻登記機關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建議自行糾正結婚登記的函件,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建議自行糾正婚姻登記的函件后,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啟動撤銷結婚登記程序,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撤銷涉訴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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