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1-17) / 已閱7478次
婚姻登記機關決定撤銷結婚登記的,應將撤銷結婚登記決定書(格式見附件)于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原告,并依法送達其他行政訴訟當事人。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書(附送達回執或郵寄底單等)抄送人民法院。
婚姻登記機關在決定書生效后,應及時在“浙江省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注說明已撤銷情況并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包括下列自然人:
(一)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
(二)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
(三)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該自然人的監護人;
(四)冒用他人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的自然人;
(五)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
(六)其他利害關系人。
第六條 本指導意見由浙江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民政局
關于撤銷×××與×××結婚登記的決定
×××撤字第×××號
×××(男/女方,身份證件號:×××),與男(女)方當事人(持“×××”身份證件,號碼為:×××),于××××年××月××日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結婚證(結婚證證字號:×××)。
×××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與×××的結婚登記。
×××法院于××××年××月××日向本機關出具的《×××函》(×××號)指出:與×××辦理結婚登記的另一方當事人系虛構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
據此,本機關認為,該結婚登記不符合《婚姻法》第五條和第八條規定。根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號)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撤銷×××婚姻登記機關于××××年××月××日辦理的×××與×××的結婚登記(結婚證證字號:×××)。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的目的意義有哪些?
為依法有效處理因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能,經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婚姻登記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本《通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機關自行糾正程序相結合的方法,對經法院確認的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涉訴結婚登記行政行為,是一項方便群眾、提高政府效能的創新舉措,對于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維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通知》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通知》起草主要依據《婚姻法》《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號,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等,針對實際工作中基層和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立足實事求是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突出指導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通知》主要內容為《妥善處理因當事人以非真實身
份進行結婚登記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共七條,包括目的意義、定義、適用范圍、程序、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生效日期、決定書格式等七方面內容。
四、“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是指哪些情形?
《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是指進行結婚登記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虛構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導致不符合結婚登記實質要件而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行為”。
五、《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指導意見》第三條明確了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自行撤銷結婚登記:一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二是婚姻登記機關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建議自行糾正結婚登記的函件。此條也明確了此類結婚登記案件行政訴訟原告方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六、婚姻登記機關自行撤銷當事人以非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案件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自行撤銷結婚登記的程序,明確前提是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建議自行糾正結婚登記的函件;附件中統一規定了撤銷結婚登記決定書的格式;同時規定了決定書送達時間、抄送法院、歸檔程序等具體要求。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指哪些?
《指導意見》第五條明確了當事人及利益關系人包括:(一)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二)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三)被訴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該自然人的監護人;(四)冒用他人身份辦理結婚登記的自然人;(五)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六)其他利害關系人。
八、《通知》從什么時間開始執行?
《通知》從印發之日即2019年1月10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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