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9-1-23) / 已閱19790次
(十九)王某某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王某某,男,某學校印刷廠廠長。
2006年上半年,某建材分公司(私營企業)經理曾某某找到王某某,希望從印刷廠借20萬元資金給其公司經營使用。為達此目的,同年7月21日,王某某與梁平縣造紙廠簽訂了28萬元購紙合同,并與該廠廠長張某約定,實際只購買紙張8萬元,另外20萬元通過造紙廠賬戶轉到建材分公司賬上,同時,曾某某與造紙廠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由王某某做擔保人。同年7月28日,王某某按合同將印刷廠的28萬元資金匯入造紙廠賬上。張某也按事先約定將價值8萬元的紙供給了印刷廠,剩余的20萬元轉到了曾某某的公司賬上。曾某某用此款購買了設備。2007年上半年,學校派人調查紙張質量問題。王某某害怕假合同的事情敗露,于是將從別處借來的15萬元和自己的5萬元分別以造紙廠退款為由退回印刷廠。后經調查事發。
分歧意見: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某行為性質屬單位間的資金拆借,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公款通過簽訂虛假購紙合同和擔保虛假借款協議的手段借給某建材分公司用于經營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觀點:本案不屬于合法借貸,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王某某采用瞞過單位其他成員,擬定虛假的購銷合同的方法將公款借出,根本不能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所以屬于私自挪用公款的性質,應該屬于2002年全國人大立法解釋列舉的第二種情況,即“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情況。王某自認為將公款借給私有企業是公開不得的行為,因此才會采取舞弊的辦法將公款通過第三方偷偷轉到借款單位賬上,而對本單位、對上級、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隱瞞單位資金的真正去向,使得國有資產安全得不到保障,面臨著極大的風險。這個案件的實質,是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而不是以單位的名義借款。合法借貸一定是通過合法(包括內容合法與形式合法)的合同來進行的、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偷偷摸摸的行為。反之,像本案中的情況,在客觀方面,王某某毫無疑問利用了身為廠長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將公款挪用給私有企業使用,被挪用的公款讓私有企業用于生產經營,顯然屬于營利活動,且數額達20萬元之巨,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規定。
評述:原作者析法說理認定本案成立挪用公款罪。王某某利用了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將公款挪用給私有企業用于生產經營,且數額達20萬元,所以成立挪用公款罪。問題是,本案王某某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私有企業使用么?王某某以印刷廠的名義與梁平縣造紙廠簽訂了含有虛假內容的購紙合同,本來只購買了8萬元紙張,簽訂了購買28萬元紙張的合同,將貨款轉到造紙廠的賬上。然后,再將20萬元以造紙廠的名義借款給曾某某的建材分公司(私有企業),造紙廠的這筆借款還是由王某某作擔保人的。借出的這筆20萬元錢,在印刷廠的財務賬戶上,是有明確記錄的,今后要么收到貨,要么收到錢款,才能實現賬面平衡,總之這筆20萬元錢款是有賬可查的。顯而易見,本案王某某是先將錢款轉到印刷廠的供貨單位賬上,再通過供貨單位以單位的名義(王某某作擔保)將20萬元公款借給曾某某的建材公司用于生產經營的,現有證據證實的是以單位的名義將公款轉到本單位的供貨商賬戶上,再通過供貨單位以供貨單位的名義將公款借貸給曾某某的建材分公司。也就是說,王某某仍然是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貸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這種情形如果要成立挪用公款罪,就必須滿足前提條件,那就要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從中謀取了個人利益。根據查明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故本案王某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上述析法說理,重心是落在邏輯推理上,不是落在案件事實上,犯了想當然的錯誤:“王某某采用瞞過單位其他成員、擬定虛假購銷合同的方法將公款借出,根本不能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所以屬于私自挪用公款的性質,應該屬于2002年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列舉的第二種情況,即‘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情況。”這里的結論,實際是通過邏輯推理(也就是所謂的“說理”)得出的,不是通過事實和證據證明出來的,不知不覺中出現偏差,罪與非罪就乾坤顛倒了。
《刑事疑難案例實務教程》總共91個案例,都是由教授學者、實務專家撰寫的,采取析法說理方式解決定性分歧。然而,定性存在問題的多達19個。其他類似書籍也是同樣的情形。這個事實充分證明了刑法教義學應用于實務,問題之嚴重,達到了令人難以容忍的程度。刑法教義學強調析法說理,注重邏輯推理,把人的注意力分散了,導致錯誤層出不窮。刑法教義學是有世界影響力的學說,世界各國流行是事實。但是不要忘記了,流行的不都是真理,謬誤也是可以流行的。在人類歷史上,錯把謬誤當真理流傳的,還少么?
我國的刑法理論跟在外國人的屁股后面,人云亦云早己成為傳統了。那些鼓吹三階層,鼓吹二階層的刑法學者,你們搞清楚了構成要件理論,違法性理論,責任理論到底是個啥概念了么?如果你認為自己掌握真理了,掌握科學了,那為什么不能將這些理論應用于實踐進行檢驗呢?為什么無法復制呢?科學的、真理的東西,都是可以復制的,可以進行檢驗的。舉個違法性的例子,眾所周知,犯罪行為在各國大同小異的,日本結果無價值論能夠解決,德國行為無價值論也能夠解決。這就充分說明了,違法性理論既包括了行為無價值,又包括了結果無價值,兩者是同時存在的,有機統一的。因此,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純粹是以偏概全的吹牛之爭,毫無意義。在我國刑法采用的質+量的立法模式下,更加清晰可見,違法性就是刑法分則法條的符合性,就是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同時并存與有機統一。
“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是我國傳統的行為整體判斷法。這種行為整體判斷法能夠解決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實務問題。如果進一步借鑒刑法教義學中的有價值的部分——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也就是例外情形,那么行為整體判斷法可以完美地解決所有的實務問題。更重要的是,行為整體判斷法與所有的刑事偵查卷宗相吻合。沒有一本偵查案卷中的犯罪行為,不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動態的有過程的行為整體,只有行為整體判斷法才能夠與之相匹配。筆者前面提到的修改后的四要件,就是將我國歷史上流傳久遠的行為整體判斷法,結合了西方法學理論中有價值的例外理論,實現了從行為整體判斷法(不考慮例外出罪),到行為部分判斷法(考慮例外出罪),再到行為整體判斷法(考慮例外出罪)螺旋式上升,使得刑法理論實現了質的飛躍。三階層,四要件都是先拆分了行為再進行判斷的。修改后的四要件,雖然還有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一說,但是強調行為整體性,強調主客觀統一性,沒有獨立存在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修改后的四要件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全部犯罪成立條件,實現了一一對應,完美的結合: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整體,對應了刑法分則,犯罪客體對應了社會危害性,也是刑法分則法條,附隨因素對應了例外情形,刑事責任能力對應了刑法第十七條。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涵就是在五大統一。自從罪刑法定原則誕生以來,具體內涵到底是什么?始終沒有人能夠闡述清楚。結果,刑法教義學猶如脫僵的野馬,許多刑法學家任意馳騁,各種各樣的理論學說,泛濫成災。例如,有學者把我國刑法竟然整成了1200頁的刑法教義學。筆者發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就是五大統一,刑法適用根本不需要解釋,需要的是價值衡量。所以,刑法教義學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格格不入的。物極必反,罪刑法定原則最終將成為刑法教義學這種偽科學的掘墓人。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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