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1-31) / 已閱6750次
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女財務總監,在公司倒閉時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兼談退休人員關于經濟補償金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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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風險與應對策略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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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某女財務總監咨詢:我公司是大型制造企業,因外貿訂單減少,老板已走人,但企業機器很值錢,足以支付工人工資補償。勞動局說我已過退休齡,我不能獲得補償金。我不明白,我為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大半青春貢獻給了公司,現剛過50歲了卻得不到賠償,不舒服。
本文提要:
關鍵詞 財務總監 退休人員 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公司用工風險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哪些情形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以下過錯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以下非勞動者過錯的原因,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的,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之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因法定事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一方的主體資格消滅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二是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因上述兩項法定事由出現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又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了一項法定事由,即用人單位因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事實勞動關系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仍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從第一點可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并不包括“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但是同時請注意,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并不排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那么經,在司法實踐中為何審判機關或仲裁機關均不支持退休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呢?筆者試行分析一下。
(一)公司倒閉可以歸入哪一類?嚴格來說,公司倒閉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表現形式是公司停止經營,所以筆者認為可以歸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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