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9-3-11) / 已閱11280次
民間借貸無效案例分析
閱讀提示:
借款還會無效,很多人想不明白。隨著經濟發展,借款情形五花八門。國家調控越來越嚴格,借款無效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借款無效會產生什么后果?如何處理?本律師檢索了幾個案例,供大家審閱參考。
主文:
一、明知借款人借款而用于發放高利貸,民間借貸無效
李某、王某訴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6號
案例全文: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況: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陸續出借700萬元給陳某某用于發放高利貸,每月從陳某某處獲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時起,陳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計233萬元。2009年6月后,陳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歸還700萬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與其妻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某歸還借款7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陳某某由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經營等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刑拘,2010年2月被判刑并入獄服刑。李某因給陳某某注入資金,而由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犯非法經營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4年6月26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判決李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非法經營罪。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明知陳某某對外發放高利貸而提供借款資金,雖未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但依然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原告李某、王某向陳某某借款700萬元的行為無效。
借款被認定無效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但對于被告陳某某已支付的高息233萬,其中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出的部分,應視為歸還借款本金,故對此部分款項應先抵扣本金,將剩余部分返還原告。由于被告陳某某自2009年6月起就再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意見:
本案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而用于發放高利貸,民間借貸無效的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用公開促公正 建設核心價值”主題教育活動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之一,予以發布。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民間借貸合同因此而無效,是司法實踐中的一貫立場。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就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同樣明確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院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出借人在對此明知或應當知道時仍然向借款人提供款項,也可能屬于借款人違法或犯罪行為的幫助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這反映到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上,就是合同無效。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要求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出借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并不以出借人因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而受到法律制裁為前提。本案中,被告由法院定罪量刑,而原告李某最終無罪,并沒有影響法院對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認定。
民間借貸合同一旦由法院確認為無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等,以及按照《民間借貸規定》約定的利息,都不會獲得法院保護,而只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即使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利息也要嚴格遵循《民間借貸規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 強調:《民間借貸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二、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案例1 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星海支行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
案例全文: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況:
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享公司)與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金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借款2000萬元和1500萬元。后因德享公司未按期還款,高金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除了向德亨公司借款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間還分別向新紀元公司、金華公司、薈銘公司、鼎鋒公司和順天海川公司等發放過高息借款。
高金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無效。其理由為:高金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其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同時構成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違反。
一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另一方面,高金公司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也應認定本案中的合同無效。
案例2 深圳市金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姚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8)粵0303民初22497號
案例全文: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況:
2017年8月4日,深圳市金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公司)與姚某簽訂《最高額授信借款合同》,金信公司借給姚某115000元,并約定了還款付息要求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雙方于2017年8月7日又簽署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姚某的一輛汽車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后因姚某逾期未完全償還借款,金信公司將姚某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金信公司的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金信公司授信借款的對象主體眾多,除了姚某外,金信公司還向多名不特定個人出借資金。
金信公司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信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金信公司也沒有取得小額貸款業務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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