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19-6-29) / 已閱6708次
到底何為傳銷組織,何為傳銷犯罪?
作者:曾杰律師,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合伙人,轉載微信:olajie
導語:
到底何為傳銷組織,何為傳銷犯罪?
1.計酬方式中返利的設定,是構成傳銷組織的關鍵特征
2.層級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3.計酬依據,銷售收入還是拉人頭,是定罪的另一個關鍵
4.未完待續
正文:
到底何為傳銷組織,何為傳銷犯罪,相信是公眾一直比較關心的問題,而從筆者辦理類似案件經驗和當前司法實踐比較公認的標準來看,判定的方法需要綜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但是比較公認的標準是:
1.計酬方式中返利的設定,是構成傳銷組織的關鍵特征
有人一直有誤解,認為層級多,超過三層,就是傳銷,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層級性其實只是傳銷組織的外在基礎特征,不能作為本質定性的認定依據,這是因為在商業活動中,大量的銷售模式都是以層級性結構體現,比如大量消費品都會以分級代理模式合法的存在,很多合法企業的代理模式,從區域級到省級,到市級再到縣級,層級數量甚至比部分傳銷平臺還多,但他們都不是傳銷。關鍵的區別,就是盈利模式的不同,或者精確而言,是利潤分配模式不同。
合法的代理模式中,所有的代理商,都是只從上級代理商低價進貨,高價出售給下級代理商或者消費者,從中賺取進貨差價獲利,相關的銷售獲利,該銷售收入一般不會進行層級性的傳遞,即縣級代理的銷售收入,不會與市級、省級代理分享,市級和省級的收入,已經在下級代理的進貨行為中賺取,不存在傳遞性的返利。
但是在傳銷的模式中,返利,也就是利潤的傳遞性就成為了其關鍵的特征。在絕大多數傳銷模式中,下線的銷售收入或者拉人頭收入,都可能會層級性的向上級傳遞性返利,這種返利模式甚至成為了傳銷組織存在和發展的關鍵生命力所在,正所謂“沒有返利,我干嘛拉人頭搞傳銷?”。這就是為什么在《直銷管理條例》中,就會明文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因為如果存在多層級返利,銷售利潤進行層級性的傳遞,各層級的利潤所得,就不再是單純的進貨差價收入,而是通過下線人員的銷售收入進行提成,這種“坐享其成”的模式設計,成為傳銷組織定性的一項關鍵特征,也是其區別于合法的多層級代理、經銷商模式的關鍵特征。
比如在山東蚌埠審理的李某某、周某林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該組織設計的一個制度是,一個會員下面可以放兩個人,以此類推,無限發展,會員在組織內按發展和被發展的關系建立上下線層級關系,下一層會員購買的產品,作為上一層會員均可以獲得返利,此返利也稱“碰碰獎”,即如果以交納5600元購買20盒產品,上線會員發展成功的兩個下線會員同時交納5600元購買同樣20盒產品,20盒碰20盒,上線會員就可以得到20盒×50元=1000元獎勵。
另外在(2016)魯06刑終30號組織、領導傳銷案中,涉案公司設計的一種代理商模式,也有此種問題。比如其規定,成員收入分成兩種市場收入,一個是獨立市場就是小區,一個是合作市場就是大區。獨立市場收入分五個等級,按每周銷售總額的百分比提成,按會員、網店分五個等級,分別提8%、10%、12%、14%、16%;合作市場也叫代理市場,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線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別按照10%、6%、6%、2%、2%、2%、2%提。代理市場,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線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別按照10%、6%、6%、2%、2%、2%、2%提。
此種模式設定,就與合法的代理模式完全不同,各層級的返利系統就符合典型的傳銷模式。
2.層級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可以說是所有傳銷組織的共有特征,比如根據最高檢、最高法2013年《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層級是傳銷組織發展的基礎,因為只有通過層級,才能達到傳銷組織的另一個特點,返利的層級性傳遞,如此才能夠形成一個能夠快速擴張和分享非法利益的固定組織結構,因此可以說,層級是傳銷組織的基礎特征,甚至是其區別于其他非法集資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的關鍵區別特征。
在辦案實踐中,很多傳銷類案件除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經偵部門舉報導致立案外,還有一種常見的現象就是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督局等行政部門的調查后立案。
刑事犯罪認定中的傳銷層級計算
但是,由此又引發又一個討論,在傳銷類犯罪案件的辦理中,最高一級的組織、領導者是否算一級?最低層級的參與者是否算一級?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