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19-6-29) / 已閱6709次
根據2013年的司法解釋,答案很明確,組織領導者本身算一級,而最低一層的參與者,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是他們本身性質上很可能就是普通的消費者,只是獲得了發展下線的資格卻沒有發展下線,無法通過發展下線為上層傳遞性返利,因此并不能算作一層。
但這只是刑事訴訟中的認定標準。
行政違法認定中并不一樣
如果傳銷組織僅僅是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則可能出現爭議,在行政違法的認定中,比如可以參照早期的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總局頒布的《傳銷管理辦法》第二條對多層次傳銷的定義: 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并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根據以上部門規章,可以看出,在行政認定領域,傳銷的“層次”僅僅是指傳銷員的層次,不包括企業和消費者。也就是說,最高一級和最低一級都不算入層級。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不論是刑事犯罪認定還是行政違法認定,最低一層都不算入層級,在刑事訴訟中,最高層,也就是組織領導者本身,算作一級。
3.計酬依據,銷售收入還是拉人頭,是定罪的另一個關鍵
涉案組織的另一個關鍵特征,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并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可以說,拉人頭是區別傳銷組織到底是團隊計酬的違法傳銷組織還是非法詐騙的犯罪型傳銷的關鍵特征。
辦案機關對于拉人頭特征的認定,往往會搜集涉案平臺相關的制度設計和相關設計、參與人員的口供。比如在多數案件中,很多傳銷平臺都會有鼓勵、或者明確規定要求組織成員發展下線,設置對碰獎、碰碰獎等等名目,這種組織規則的設定,就會成為拉人頭特征的關鍵指控依據。
比如在筆者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該組織設置的會員激勵計劃就成為認定拉人頭特征的關鍵證據:1.該組織設立“推廣獎”,即是會員每發展一個新會員就會獲得該會員報單數額的13%的獎勵。2.“合作補貼”,會員加入后,要構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區發展下線;
以上兩項制度,的確就會成為一種鼓勵或者規定必須拉人頭的關鍵制度,同時還形成“以拉人頭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的定罪事實,此種模式的設計,即便平臺存在真實的商品銷售,也可能難以被認定為以銷售業績作為返利依據的“團隊計酬”式違法傳銷,而是以拉人頭作為返利依據的詐騙型犯罪傳銷組織。
未完待續。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于2019年6月28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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