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6-20) / 已閱37448次
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 前面的話 ]
當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采用什么方法能獲得恢復和補救。對于事業單位的教師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糾紛,可通過現行人事爭議爭議的仲裁來解決。對于人事爭議仲裁不服的,教師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對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則可以通過行政申訴的行政法律途徑——教師申訴來加以解決與權益維護,這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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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申訴制度
我國《教師法》第39條規定:“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敖處熣J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憲法關于公民申訴權利規定在教師身上的具體體現。
《教師法》確立的這項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程序的制度,即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制度,就是教師申訴制度。
二、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法定申訴制度!督處煼ā访鞔_規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負有執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其他非訴訟中的申訴,如向信訪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等部門的申訴。雖然對維護教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時限要求,其實施過程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彈性和隨意性,在某種程序上降低了申訴人受損的合法權益的恢復和補救。這也是《教師法》之所以將教師申訴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它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從申訴受理的主體上看,教師申訴受理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機關。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響申訴當事人權利的變化的行政處理決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從申訴時限上看,對教師的申訴主管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發生在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事情,如果認為極不公平,均可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從效力上看,對教師申訴的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師申訴制度是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它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其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承載教師申訴行政處理結果的文書上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4、教師申訴制度不僅是起動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和行政處理程序進行行政處理。而且可能依法導致行政訴訟程序的起動。
5、教師申訴制度與其他申訴制度的區別:(1)、與信訪制度的區別。信訪制度實際也是一項行政申訴制度,但信訪沒有明確的受理主體;信訪受理后的對行政機關處理期限沒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訪機關往往是將需要立案查處的轉交給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它們僅對主管機關的處理加以檢查督促,不會導致行政訴訟的發生。(2)、與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
三、哪些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教師法》對教師可以對學;蚱渌逃龣C構提出申訴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寬,主要有:
1、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教師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安排工作任務、達到教師工作必備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開除、除名、停止社保費繳納、終止教師社保關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當然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但只要教師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提出申訴。
2、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作上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這里,學;蚱渌逃龣C構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訴。而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于教師申訴的范圍。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范圍,還有一個時間的范圍。即只有在《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后發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提起申訴。對《教師法》生效之日以前發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來的有關程序辦理。
四、教師申訴的期限
教師申訴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時效限制。
五、教師申訴向誰提出,由誰受理
受理教師申訴的機關,因被申訴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煞謨煞N情況:
1)、教師如果是對學;蚱渌逃龣C構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主管的教育部門;
2)、如果是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需要指出的是:教師申訴只能向行政機關提出,不能向行政機關的個人提出。否則行政機關干部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六、教師申訴的管轄
這里所說的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該學;蚱渌逃龣C構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一般情形下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機關往往會找劃分隸屬管轄。
2、地域管轄。指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學;蚱渌逃龣C構中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權限,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如:民辦學校同教育行政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民辦學校中的教師申訴適用地域管轄。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推諉。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一般應本著及時、便利和業務比較對口的原則選擇受理機關。
4、移送管轄。指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4、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還會涉及指定管轄與協議管轄。
七、教育行政機關內具體承辦教師申訴的部門
這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導部門具體承辦。由于教師申訴往往會涉及財產權、人身權等法律與政策問題,因此教育行政機關的人事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會同督導部門工作。
八、教師申訴的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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