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19-9-6) / 已閱5423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
[3]《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并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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