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9-9-10) / 已閱6104次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律師提示:有公司法務問到,章程可否規定股東會的法定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又或者章程可否規定董事會的法定職權上收由股東會行使?筆者認為,章程可以規定原由董事會的職權上收由股東會行使,但是章程不可以規定原由股東會行使的法定職權下放到董事會行使。為什么?公司是由各股東共同投資的,代表全體股東的意志,董事會僅是其委托管理的機關,股東會是委托人,董事會是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權利當然可以自己行使也可,授權行使也可。正是這個道理。相反,董事會僅是股東會的受委托人,其當然不可以本末倒置。有人可能提出,委托人也可以授權自己的職權給別人(董事會)去做呀,這話在常理上講得通,但是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職權是法定的,未經法律規定是不可以授權的,否則大股東完全可以控制整個公司了,要公司法有何用?屆時,小股東在股東會沒說話的權利,在董事會更沒有說話的權利!申冤也無機會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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