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10-24) / 已閱5464次
夫妻債務中債權人“該不該舉證,能不能舉證,怎樣舉證”問題
王禮仁
據說,在目前民法典草案討論過程中,夫妻債務的立法仍然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其中則涉及到債權人“該不該舉證,能不能舉證”等問題。
我深知債權人舉證責任是立法和司法爭議中的重點和難點。所以,我在《夫妻債務的司法認定與立法完善》一書中,將其作為重點研究對象,系統回答了債權人“該不該舉證,能不能舉證,怎樣舉證(舉什么證)”問題,應該是有說服力的。
根據民事訴訟及其證據規則的一般原理,“無證無訴”,即沒有證據則不應訴訟,否則,將承擔敗訴結果。“誰訴誰證”,即誰提起訴訟主張,誰就得舉證。這對夫妻債務中債權人并無例外。
筆者將夫妻債務中的債權人分為三種類型:即虛假債權人、惡意債權人、善意債權人。在三種債權人中只有善意債權人是合法債權人,受法律保護。那么,債權人在主張一方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需要證明自己是合法債權人,即要證明一方借貸用于家事需要或有理由信賴用于家事需要。否則,則缺乏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合法基礎,理應承擔敗訴結果。
對于夫妻債務中的債權人舉證責任,理論上存在諸多誤區。比如普遍認為,一方舉債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債權人無法知道,沒有舉證能力,只有舉債人配偶最清楚,舉債人配偶有舉證能力,應當由舉債人配偶沒有用于需要的舉證責任。這種觀點,不僅違反了“證有不證無”的基本證明法則,而且也違反一方舉債的基本特征,存在嚴重誤區。所謂舉債人配偶最清楚借款用途,只能針對用于家事需要的借貸而言,必須以用于家事需要為前提。但夫妻一方借貸,事實上并非都用于家事需要。因而,這種觀點的邏輯前提存在問題,自然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如債權人在賭場將資金借給夫妻一方,舉債人配偶如果不事前安裝監控設施怎么會知道?怎么能證明?相反,借貸交易雙方當事人才真正清楚,真正有證明能力。 因而,所謂舉債人配偶有證明能力,實際上是一個錯誤命題。
債權人“該不該舉證,能不能舉證,怎樣舉證”所涉及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極其復雜,我的著作對該問題的論述有三萬多字。限于篇幅,難以在這里作全面系統介紹,下面我將《夫妻債務的司法認定與立法完善》(2019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七章(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中,關于債權人舉證責任的主要內容和觀點摘錄如下供參考,有興趣者,可查閱原著。
第一節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舉證責任規定
一、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
二、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規則梳理
第二節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司法現狀
一、在24條背景下的夫妻債務舉證狀況
(一)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引起的刑事案件
(二)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動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的案件
(三)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靠法官教育或職權調查弄清事實的案件
(四)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導致判決不公案件
(五)24條舉證責任與婚姻法第41條對立導致同案不同判案件
二、 對現行舉證責任司法現狀的反思
1. 舉債人配偶沒有證明能力,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必然滋生虛假債務和錯誤判決
2. 舉債人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是舍近求遠、舎易求難
3.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增加訴訟成本高。
4. 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導致公權力過度介入民事案件舉證責任,既不符合證據規則,更容易導致權力尋租。
5. 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損害法院或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6. 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違背證據規則和生活法則
7. 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人配偶,滋生犯罪
第三節 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標準
(一)夫妻共同債務證明標準學說綜述
1.“借貸事實證明說”
2.“借貸性質證明說”
3.“證明標準內外有別說”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標準評析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三)夫妻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
(四)債權人主張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節 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一、理論上關于債權人是否舉證的不同觀點
二、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合理性論證
(一)債權人該不該舉證
1.從債權人類型上考察,債權人需要證明自己屬于合法債權人
2.從法律規范上考察,債權人舉證是民事訴訟證據法上的必然要求
3.從訴訟目的上考察,債權人舉證是實現自己訴訟主張的客觀需要
4. 從證明關系上考察,債權人是證明義務人,舉債人配偶是證明相對人
(二)債權人能不能舉證
1.從家事借貸特點看,債權人具有相應舉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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