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9-10-24) / 已閱5465次
2.從證明責任主體上看,債權人與舉債人構成共同證明責任體
3.從舉證能力上看,債權人與舉債人均有證明能力
4.從債務發生事實看,只有經手人才能知道借款用途,夫妻身份不是判斷知道借貸用途的條件
5.從舉債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上看,舉債人不能證明用于家事需要的舉證責任和法律后果應當由債權人承擔
6.從證據法和經驗法則上考察,舉債人配偶沒有證明“沒有用于家事需要”的義務和能力。
7.從借貸風險防范看,債權人承擔舉債人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
(三)債權人證明什么內容
1.債權人證明的內容范圍
2. 日常家事借貸與重大家事借貸的證明
(1)日常家事借貸的證明標準或要求
(2)重大家事借貸的證明標準或要求
(3)日常家事借貸與重大家事借貸的證明標準異同
3. 債權人善意的具體證明標準與司法判斷
王禮仁:中國法學會婚姻法研究學會理事、原系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15年的三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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