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明生 ]——(2019-11-30) / 已閱9230次
(一)其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這是因為其行為符合該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具體理由如下:
1.劉某某數千次的搶票代購行為,不僅侵犯了鐵路客運車票依法管理的制度秩序,而且,侵犯了普通旅客公平自由購票的選擇權以及享受鐵路車票原本賦予的公共福利的權利,從而擾亂了正常的售票市場和購票市場的管理秩序。
2.其行為具備該罪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劉某某有我國刑法上的倒賣車票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
(1)倒賣車票罪中的“倒賣”,原意是指先低價買進,后高價轉手賣出。[27] 因此,倒賣車票通常就是先低價買入并囤積大量車票,而后出賣給不特定的人。那么,在實名制購票推行之前,倒賣車票通常會發生車票所有權的轉移情況。但是,正如我國刑法中“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規定所表明,倒賣的對象物不一定都要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隨著實名制下的新情況新變化的出現,倒賣車票的行為也可能會有新的特點的發生。倒賣車票的行為也可能以倒賣車票的相關憑證等車票控制權的特殊形式表現出來。筆者認為,倒賣車票的本質特征,是車票的實際控制權因特定的利益交易而發生了轉移。車票買賣交易的方式正在發生變化。從表面上看,行為人以代購加價收受服務費之名義,來完成車票實際控制權的轉移,但是其牟利的目的沒有變。倒賣車票牟利是一種附著在車票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之上的牟利。其中高價轉售車票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倒賣車票的行為。對于那些低價轉售車票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般違法行為,考慮其一定程度的服務性和公益性的特點,不宜對其動用刑法加以打擊。
(2)2006年,鐵道部、發改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一項《關于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明確指出,“不具備代辦鐵路客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為他人代辦鐵路客票并非法加價牟利的”,屬于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確實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無論是劉某,還是第三方購票平臺,其“有償購票”行為都未獲得鐵路部門同意代辦,顯然是“非法加價”,據此《通知》可知其行為違法。
(3)根據1999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227條第2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3.行為人符合該罪的主體要件和主觀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利用技術優勢以及利用眾多人的賬號實際控制車票并代為搶購,目的主要是從中牟利。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人工正常的購票秩序而仍然為之,其不懂法不是脫罪的理由。
(二)關于定罪數額問題和量刑問題
建議在其定罪數額中扣除低價代購部分的票面數額,將該部分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重點打擊其高價轉售(例如加價超過票面金額50% 或者每張車票加價超過100元)車票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關于量刑問題,建議考慮其實際情況,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可以考慮對其單處罰金或者判處緩刑等。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相關司法部門和研究人員參考。(這是本人參與該案專家論證會的專家意見。對此案前述觀點的具體評論甚至批判等更為具體的研究,請參閱筆者即將公開發表的相關論文)。
華東交通大學鐵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曾明生 研究員、法學博士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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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趙朋樂:《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2019年10月28日。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10/28/642580.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2] 參見朋禮松:《江西劉金福案:倒賣車票罪該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3] 參見趙朋樂:《江西男子代搶火車票被判倒賣車票罪 二審下周開庭》,載《新京報》2019年11月20日。
[4] 參見朋禮松:《江西劉金福案:倒賣車票罪該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5]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6]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7]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8]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9] 參見朋禮松:《江西劉金福案:倒賣車票罪該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0] 參見朋禮松:《江西劉金福案:倒賣車票罪該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1] 參見喬新生:《代購車票行為并非倒賣車票犯罪》,載《人民日報》2013年1月30日。
[12] 參見朋禮松:《江西劉金福案:倒賣車票罪該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3] 參見王立志:《低價網絡代購實名制車票需要入罪嗎?》,載《法學》2013年第12期;吳杰 :《因應網絡信息時代 “倒賣”車票宜作擴張解釋》,載《檢察日報》2017年1 月25 日第3版。
[14] 參見朱昌俊:《網絡有償搶票不是黃牛倒票》,載《中國青年報》2017 年1 月5 日第2版。
[15]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6] 參見高艷東、祁拓:《互聯網時代倒賣車票罪的規范解讀——有償搶票服務入罪論》,載《浙江社會科學》2017年第11期。
[17] 《井岡山一男子因有償搶購705張火車票被批捕》,來源: 中國江西網2019-05-10 ,https://news.163.com/19/0511/00/EERV2GQS00018AP2.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8] 《江西男子幫人實名搶火車票牟利,被判倒賣車票罪引爭議》,載新京報社官方帳號,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19]參見時鋒:《“黃牛”倒賣火車票再出新花樣》,載《經濟日報》http://views.ce.cn/view/ent/201708/31/t20170831_25560172.s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20] 參見王立志:《低價網絡代購實名制車票需要入罪嗎?》,載《法學》2013年第12期。
[21] 參見高艷東、祁拓:《互聯網時代倒賣車票罪的規范解讀——有償搶票服務入罪論》,載《浙江社會科學》2017年第11期。
[22] 參見時鋒:《“黃牛”倒賣火車票再出新花樣》,載《經濟日報》http://views.ce.cn/view/ent/201708/31/t20170831_25560172.shtml。訪問日期:2019年11月26日。
[23] 參見周常志:《查辦倒賣車票案件的困境和出路》,載《人民檢察》2015年第16期。
[24] 參見郭丹鵬:《網絡實名制購票后倒賣車票案件的司法認定》,載《中國檢察官》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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