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9-12-1) / 已閱6926次
8、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案件審查方式與強度
由于此類案件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且一般較為復雜,因此應當采用聽證方式審查。同時,應當嚴于普通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標準,應與行政協議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一致,即采用實質審查標準,對于協議的效力可參照民事合同法律規定。
(八)被執行人權利救濟
被執行人對準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糾正。對于被執行人的監督糾正申請,上級法院應在受理后九十日內作出書面復查結論。復查期間不停止強制執行。
(九)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中的程序
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前,應制作《強制執行通知書》并依法送達被執行人。《強制執行通知書》應告知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的依據、具體時間及相關事項,并在實施強制執行前將強制執行的依據、具體時間及相關事項進行公告。
(注:本文行政相對人、被征收人、被執行人為同義,分別基于不同語景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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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正高級),聯系方式:13506750088(微信同號)
呂凱利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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