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學偉律師 ]——(2019-12-14) / 已閱10528次
從該個案判決理由分析,筆者贊同認定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效力應以被告人的主觀意愿為據的裁判觀點。但筆者以為,刑辯律師當庭提出不同意見就是不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論斷值得商榷。如辯護律師經過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分析后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作無罪辯護,或對公訴機關認定的罪名及罪數等方面提出不同意見,除不應影響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效力外,亦不應因此排斥或限制辯護律師的獨立辯護權。
三、小結
基于前述分析,筆者以為,為避免因辯護人參與當事人自愿認罪認罰在場見證,而導致其獨立辯護權受到違法限制或剝奪,并進而影響到認罪認罰具結書效力的不當做法,建議最高院能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以保障認罪認罰制度的深入貫徹和順利實施,以及法律適用上的統一。
以上僅為筆者的井底之見,不當之處,敬請各位法律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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