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學偉 ]——(2020-1-13) / 已閱7898次
3、從司法實務角度看,不少法院也是將其作為鑒定意見對待的。除筆者前文所引判例外,亦檢索到(2016)粵0883刑初352號、(2016)豫1527刑初159號、(2017)桂0681刑初31號等很多司法判例可以佐證。
4、將其納入司法鑒定管理,實行鑒定人負責制,不僅可以加強鑒定人的責任意識和責任心,也能通過提高價格認定機構及人員準入的資質門檻,有效保障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質量。
5、從切實保障當事人的重大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角度講,鑒于價格認定事項通常事關當事人的重大權益,譬如價格認定結論書常常作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辦違紀案件工作中定性量紀、是否涉嫌違法并移送檢察機關的依據(jù)和證據(jù);是作為檢察機關偵查、辦理涉嫌犯罪案件、是否提出公訴的依據(jù)和證據(jù);是作為法院審理涉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和證據(jù);是作為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訴訟、復議、處罰等案件中所需要的依據(jù)和證據(jù),尤其是在涉及對當事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訴訟領域更是如此。而當前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存在定性混亂、剝奪了當事人申請回避權、提請復核權等諸多弊端,故確有將其納入司法鑒定范疇進行登記管理的現(xiàn)實急需。
以上是筆者關于實務中價格認定結論書所存弊端及解決路徑的再探討,不當之處,請各位方家及法律同仁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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