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20-8-3) / 已閱12488次
16 成都 雙流法院 2 1 1 3 7
17 瀘州 合江法院 1 1 3 1 6
18 德陽 廣漢法院 0 4 2 0 6
19 瀘州 納西法院 1 0 2 2 5
20 遂寧 大英法院 0 0 4 1 5
21 成都 龍泉驛法院 0 2 2 1 5
22 樂山 沐川法院 0 2 1 1 4
23 成都 金堂法院 1 2 1 0 4
24 綿陽 高新法院 1 1 1 1 4
25 德陽 羅江法院 2 0 1 1 4
26 遂寧 射洪法院 0 1 2 1 4
27 成都 溫江法院 0 2 2 0 4
28 成都 彭州法院 0 2 2 0 4
29 成都 簡陽法院 0 1 2 1 4
30 瀘州 納西法院 1 0 2 2 5
根據檢索結果,成都除設立較晚的天府新區成都片區法院外,有17家普通基層法院受理過破產案件,且基層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總量基本與成都中院一家法院的案件受理數量持平。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中級法院的案件數量遠低于基層法院,但是在破產案件中則呈現出倒掛的現狀。不是說不能出現倒掛,深圳中院甚至受理全市的破產案件,但成都地區的基層法院在受理案件上未能有效對案件進行分流,案件壓力全部砸到了成都中院的身上,迫使成都中院成為四川破產審判的“勞模”后,全市的破產審判工作也并沒有得到實質性提升。除了辦理自身管轄的破產案件外,成都中院還要負責建設成都地區的破產管理人隊伍、提升業務水平、對外交流與學習、在業務上指導下級法院辦理破產案件。反觀排第二位的德陽市,雖然其轄區內的基層法院僅有6家,但基層法院為中院分擔了大量破產案件,其中以位于主城區的旌陽區法院表現尤其優異,不僅受理案件數量排全川基層法院第一,在準確找準自身“基層法院”的定位后,在探索繁簡分離、簡化程序審理破產案件上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創新。
筆者在走訪過程,成都中院民五庭的法官也坦言,案件確實太多,很多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基層法院并沒有很好地進行案件分流,導致成都中院積壓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對眾多需要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確實無計可施。一方面企業眾多、民事案件眾多,另一方面破產案件受理數量稀少,這就形成了許多企業沒辦法依據法定的程序及時獲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沒辦法利用市場機制和司法程序篩選出有拯救價值的企業,卻形成了沒生存希望的企業出不去、有生存希望的企業進退兩難的局面。成都地區的民營經濟亟需破產保護程序。
第二部分 破產程序可以有效挽救有價值的企業并且可以篩選目標企業進行重點挽救
一、破產程序能夠防止債務人因一時的周轉困難而倒閉,及時挽救有希望的企業
就筆者走訪的一家民營制藥廠為例(以下均以“藥廠甲”指代)。藥廠甲因資金鏈斷裂,經營困難,拖欠大量貨款及工人工資,在進入破產程序時已經停工一年。藥廠甲本身擁有多年的技術積累,產品的市場認可度極好,在省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自身盈利及運營狀況良好,恰恰是債務互保危機的爆發讓這家運營良好的企業在短時間內一蹶不振,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進入破產程序。藥廠甲及其關聯企業主要為制藥企業,且自身的運營情況都相對較好,但因為經營的需要,在其實際控制人的操作下,互相之間有大量的互保債務。后其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導致原本處于各地、關聯性較弱的關聯企業之間難以繼續維系互保債務,債務危機瞬間波及所有關聯企業。原本,債務危機并不會如此爆發,但是在一些債權人開始行動之后,所有債權人紛紛向關聯企業進行“擠兌”主張債權,大量的司法程序之下,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債務互保之下,每一筆債務都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每一家看似實力雄厚的企業可能都是非常脆弱的,任何能給企業帶來重生希望的生產資料都成了債權人眼中待瓜分的肥肉。
在藥廠甲進入破產前,地方政府積極穩定員工情緒,保留下大量的熟練技術工人。在藥廠甲進入破產程序后,當地政府也積極與各方協調,采取積極、主動的行政姿態,當管理人需要與盡力解決破產程序中的各機關協調問題,不怠于行使權利,最終為制藥廠的重新煥發生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最終,藥廠甲引入戰略投資人,與各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一年后,基本恢復生產,重新實現盈利,再次正常運轉。
像這類企業,有多年積累下來的技術,盡管并不一定是高精尖技術,但勝在積累豐厚、產品認可度高,最重要的是藥廠的GMP認證。如果新建一家藥廠,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且獲得GMP認證需要花費數年的時間。這種重新進入市場依然保有較高的市場競爭,且債務規模并未高于新建一家同規模的企業,且能創造大量就業崗位,市場前景看好的企業,可以救,更需要救,同時,救的時機也非常重要。通過破產程序,眾多債權人的情緒得到化解,藥廠甲妥善處理了原來的債權債務,平穩走上重新發展的正軌,而跨省引入投資者,又為當地的招商引資工作做出重大貢獻,可以說是一舉多得。
二、破產程序能夠給予債務人重生的希望和機會,為破產企業的重生蓄力
在走訪過程中,筆者也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破產程序均能挽救企業,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但是成功的案例并不能當然進行復制。當地后續的一些破產企業,則面臨無法拯救的困境。比如一家生產醬油等調味品的釀造企業企業乙,盡管也是深陷債務互保危機,但其關聯企業本身依附于企業乙,關聯企業沒有較強的獨立經營能力。企業乙因“執轉破”進入破產程序,其本身的盈利狀況在食品類企業中尚屬良好,利潤率雖較低,但能吸納大量的就業人口,且產品的市場認可度較好,屬于能夠穩健經營的“細數長流型”盈利企業。企業乙之所以會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還是因為公司的經營決策失誤,為了新三板上市而大量舉債,負債遠遠超出了一家利潤率微薄的食品企業所能承擔的規模。就其挽救價值來說,因負債規模過于龐大,甚至超過了重新建廠的花費,調味料雖屬生活必需品,但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不夠高、品牌的認可度不具有廣泛性和不可替代性,哪怕歷史悠久、可吸納大量就業人群、上繳財政收入較多,客觀來說挽救價值也不大。對這樣的企業,能救得活固然最好,如果實在無力回天,也算是給全體債權人一個交代,適合淘汰產出較低的企業,整合行業資源。
企業乙可以說是目前國內數量最多的制造類企業的代表,曾經因整個國家經濟形勢的良好而輕松盈利并盲目擴大生產,最終因為整體經濟形勢的放緩而出現經營危機,就這類企業來說,破產程序是一個給予最后一次拯救的機會,仍然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和市場機制破釜沉舟一次。即便債務人最終挽救失敗,利用破產保護,也可以防止債權人的個人行為,在第三方的監督管理之下,公平對待全體債權人。
企業乙在進入破產程序前,法院已經將該企業的基本賬戶、設備廠房、原料及庫存均被凍結或者查封,企業完全陷入停產停工的局面,大量工人處于失業狀態,生產設備因停工而迅速貶值。進入破產程序后,在法院的許可下重新繼續營業,其被查封、凍結的資產被全部釋放出來用于繼續生產。一方面該企業的生產周期長但是產品銷路好,繼續經營能夠產生利潤對,對全體債權人有利,另一方面機器設備一旦停工其損耗和貶值速度遠超過正常運轉,且重新啟動又需要花費較高的成本,因此繼續營業可以有效地讓企業資產保值。所以,破產程序可以防止債權人無意識的個人行為損害債務人財產的價值,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三、通過破產程序能夠斬斷互保牽連,讓債務人能夠自行經營,解決影響地方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
筆者走訪過一家房地產企業破產企業丙,從破產債權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主體、債權人人數、地方穩定及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來看,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意義的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企業丙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二級公司,隸屬于一家四川本地多年從事房地產開發的集團公司,其本身的運營能力良好,投資回報豐厚。但因為集團公司的經營擴張策略,各項目資金吃緊,企業丙的現金流被母公司大量抽調,并同時為關聯公司承擔巨額債務、提供大量資產擔保,后整個集團公司因資金鏈斷裂,企業丙也因資金鏈斷裂被迫停工,最終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債權人申請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這么一個地方重大樓盤進入破產程序,作為管理人、地方政府、法院可以說都承擔了巨大的壓力。早在法院正式裁定前很長一段時間,企業丙因大量拖欠工程款及大面積交房違約,政府部門對企業丙的銷售房屋和以房抵債采取嚴密的監督,暫停了部分備案要求,防止更多購房人血本無歸。同時,政府也積極與企業丙的母公司及各大債權人積極協商,商討如何完成后續建設,償還債務。可以說,地方政府在破產受理前就做出了充分的基礎工作,為后續的程序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在地方政府的前期工作成果下進一步與各購房債權人之間積極進行溝通,增強債權人對法院、對管理人的信心。同時,地方政府積極協調管理人的各項工作,在辦理開戶、刻章、收款等事宜上依法辦理,減少了管理人的工作壓力。這一套組合拳下來,既減輕了管理人的事務性工作壓力,又提高了程序推進的效率,可以說地方政府采取積極行政的態度參與到府院聯動中來,客觀上積極促進了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尤其是在召開兩次債權人會的過程中,體現尤其明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由于召開現場會議,債權人人數達上千人,地方政府積極鼓勵和協調當地的購房債權人以委托代表的方式參會,在法院的辦公地點和安保能力不足時,積極尋找適合開會的地點,并提供了妥善的安保,以保障會議的順利召開。
企業丙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由于采用網絡會議的方式召開,地方政府的群眾工作組又積極進行宣傳,幫助債權人積極進行投票,以提高網絡會議的參會率和投票率,積極推進各項議案的投票。可以說,這一重大案件的妥善處理,離不開地方政府的積極參與,形成法院主導程序、管理人執行和推進程序、地方政府協調各方的這樣一種協作模式。
在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初期,大量購房債權人情緒非常激動,在政府部門的耐心工作和協調下,大量購房債權人逐漸恢復理智。進入破產程序,盡管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但是從客觀上來說,也為當地帶來了切實的好處。第一,所有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債務人財產被依法申請解封,尤其是土地及大量商鋪、在建工程。土地和在建工程的解封能夠解決部分已經交房的購房戶的辦證問題,也能減少各債權人對在建工程開工的后顧之憂。第二,擔保權人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暫時無法行使擔保權,也能爭取時間完成后續建設,防止匆忙處置資產帶來債務人財產價值的實際貶損。第三,能夠讓作為第三方的管理人正式全面接管債務人的重整工作,切斷關聯公司對債務人的控制,防止債務人資產的進一步流失。第四,開始協調對外融資完成后續建設,將在建工程予以完工,提高資產價值,完成交房,減輕地方維穩問題。
盡管債權人起初非常抗拒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但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經法院裁定許可繼續營業后,積極安排協調對外融資、組織恢復修建。經過不懈的努力,程序推進平穩,已購房的債權人也已經拿到房屋,后續的工作也穩步推進。可以說,相對市場化程度更高的成都,一些地區因為市場投資較少、經濟總量更小,更加關注企業所面臨的困難,客觀上形成了更為良好的府院聯動機制。如果沒有破產程序,各債權人對債務人群起而攻之,要么僵局樓盤繼續爛尾,要么眾多當地的購房人、農名工利益受損,無論哪一種結局都是會給地方穩定帶來重大隱患。
四、破產程序是符合市場經濟運行邏輯的必要程序,完善退出機制是營造高水平營商環境的必要條件
社會發展到如今,讓人能夠有尊嚴地退出市場是社會普遍認可的人文道德,那讓沒有存續意義的企業法人在完成拯救后有尊嚴地注銷,則是市場經濟思維下的市場道德。
1、破產保護,可以防止債權人因盲目追求個人利益而采取五馬分尸式的維權方式損害全體債權人的權益。
破產程序之所以又被稱為破產保護,是因為可以通過強有力的司法程序將債務人企業保護起來,進而保護債務人、債權人、后續投資人等各方的權益。絕大多數企業的危機,并不在于盈利能力本身,而在于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時間差:投入已經無法達到獲得產出的程度或者時間,因此,這個時候如果不能予以適當的保護維持企業的運轉,則將使前期的投入血本無歸,最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則可以立即解決這些燃眉之急:無條件解除對企業的所有查封凍結,未執行完畢的財產可以立即退還企業統一由破產程序作為破產財產清償債務,被侵占轉移的企業資產將被追回,股東權益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被凍結,認繳的注冊資金加速到位等,這些蓄水養魚的措施就能為企業的重生打下堅實的基礎。
2、通過給予最后一次機會的方式,能夠將有價值的企業或者有價值的企業資產從互保的債務泥潭中解脫出來,重新投入市場發揮應有的作用。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無論是生是死都需要依靠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環境,市場經濟的基本邏輯是“求財不求氣”,所以即便是企業退出市場,破產程序也要給予債務人企業機會看能否再次求財。因此,《破產法》專門設置了重整、和解等再生程序,只有那些毫無挽救價值的企業才會進入最后的清算程序,而且即使進入清算的企業只要在最終宣告破產前都可以隨時因投資的落實而轉入重整程序,而不必過分擔憂一旦進入破產程序企業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破產法》允許債務人在企業破產后繼續營業,也是基于促進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通過破產程序后,企業有價值的資產就可以再次流入市場,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也給投資人吃了一顆安心投資的定心丸。
3、能夠盤活產業鏈,帶動就業保障民生,帶動地方投資,提升整體營商環境。
市場經濟發展到如今,社會化的分工已經非常發展得極為細致,每一家企業可以說都是至少一個產業鏈條上的一環,所以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幾乎所有民營經濟都陷入一種“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的危機中。在制造類企業中,產業鏈條上往往有眾多依賴彼此而共存的企業。這些鏈條上的其中一些較大的企業一旦出現問題,就容易造成整個產業鏈條的損失。那么,如果能夠進入通過破產程序挽救成功,那么就意味著整個產業鏈條會被再次盤活。
以藥廠甲為例,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藥廠甲的生產恢復正常并開始產生盈利,大量的工人能夠返回工作崗位,企業可以上繳利稅,更為重要的是,盤活了當地甚至周邊的供應鏈上的企業。從進入破產程序、法院裁定許可自行營業后,藥廠甲繼續與原供應商及銷售商進行合作,維護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仍然繼續合作。盡管在此之前的和解協議中遭遇到了一定的損失,但是在其后的繼續合作中還是能將錢賺回來,以藥廠甲為核心的產業鏈條又可以重新良好運營,形成良好的經濟循環,長期來說,對大部分債權人,破產和解成功反倒是有利的。
所以說,破廠程序從近處來說能夠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公平對待全體債權人,從遠處來說,能夠將有希望拯救的企業從債務互保中拯救出來,促進生產資料的流轉。
第三部分 目前破產程序未能全面推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未能對破產程序有足夠的重視,對推動破產案件的保障不足,未能形成良好的“府院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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