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0-4-1) / 已閱6410次
案由:行政登記
裁判日期:2019年03月25日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紀方(化名),女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J,曾用名章華(化名),男,愛爾蘭共和國國籍
一審被告: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
一審法院查明
J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曾用名章華,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取得愛爾蘭護照。
J以章華之名與紀方2012年2月12日在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14年10月8日協議離婚,并在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
2015年6月8日,J以章華之名與紀方在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經審核雙方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戶口簿、《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后,予以頒發X號結婚證。
J于2018年1月16日就與紀方的婚姻關系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民事訴訟,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于 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0108民初282號民事裁定,以J在喪失中國國籍時仍以中國公民身份與紀方登記結婚,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通過負責辦理結婚登記的管理部門先行解決該登記效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起訴。J和紀方收到該裁定后均未提起上訴 ,該裁定業已生效。
現J對2015年6月8日的結婚登記行為不服,請求撤銷,故成訟。
一審法院裁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薄岸ň油鈬闹袊,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盝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取得愛爾蘭護照,且此后J持此護照出入境,故J自取得愛爾蘭國籍之日起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二、因J在本案之前就與紀方離婚糾紛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以案涉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通過負責辦理結婚登記的管理部門先行解決婚姻登記效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鑒于此特殊情況,為從實體上化解爭議,本案應對案涉婚姻登記效力問題進行實體評判。
三、《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分別規定了中國人同外國人在中國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和外國人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其中包含特定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J在案涉婚姻登記時已喪失了中國國籍,故不應再用中國公民身份進行婚姻登記。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在婚姻登記時已盡到合理審慎的形式審查義務。外國人婚姻登記應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J隱瞞外國人身份,導致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時缺乏職權依據,但是該責任在于J。
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婚姻登記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婚姻法的實體規定,一般情況下程序缺陷不直接產生否定婚姻登記的法律后果。J在婚姻登記時隱瞞其有外國國籍的真實情況,未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本人無配偶證明,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實質性要件的重要證據情況下,不能確定其婚姻登記符合婚姻法的實體性規定。
綜上,案涉婚姻登記結果存在嚴重錯誤,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應予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作出的X號結婚登記行為。
上訴人主張
紀方上訴稱,1、J的起訴明顯超過起訴期限,依法應予駁回。
2、一審判決認定J自取得愛爾蘭國籍之日起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嚴重錯誤。J自取得愛爾蘭護照至今,未注銷中國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登記,且持有中國護照,在國內以中國公民身份從事民事及司法活動,其中國國籍并未因其加入愛爾蘭國籍而喪失,仍然合法有效。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前提條件是“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而J并未定居在國外。
3、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行為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實體性規定,婚姻登記結果沒有任何錯誤。
4、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J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提交的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在內的各項材料真實有效,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按照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規定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既無超越職權的故意,也無任何過失。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準予婚姻登記,確認雙方婚姻關系,沒有任何違反婚姻法實體規定的情形,至多是婚姻登記程序上存在瑕疵或缺陷,該婚姻登記行為應予維持而非撤銷。一審判決邏輯混亂,自相矛盾。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J的一審訴訟請求。
J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其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取得愛爾蘭護照,為愛爾蘭公民。其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未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本人無配偶證明,在缺少證明其婚姻符合實質性要件的重要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確定其婚姻登記符合婚姻法的實體性規定。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2015年6月8日 為其及紀方頒發字號為X結婚證的行為錯誤,應予撤銷。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紀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向省一級民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依法不具備涉及婚姻登記的職權,其超越職權作出的登記行為違法。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被訴結婚登記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紀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3、其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無效的,應不受起訴期限限制。即使計算,也應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之日起計算。
4、紀方針對其身份這一事實在民事訴訟案件與本案中堅持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妄圖剝奪其婚姻自由,要挾其協助紀方在國外達成非法目的。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述稱,1、其具有辦理被訴婚姻登記的法定職權,且登記程序完整規范,證據充分有效,適用法律正確,故一審判決依法認定其已盡到合理審慎的形式審查義務。
2、外國人婚姻登記應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J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隱瞞其持有外國護照,因此而產生的行政、民事法律責任應由其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二審法院裁判
關于起訴期限問題。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J提起本案之訴,是因生效的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282號民事裁定認定,J在喪失中國國籍時仍以中國公民身份與紀方登記結婚,該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通過負責辦理結婚登記的管理部門先行解決該登記效力問題。因此,J與紀方之間的結婚登記的效力如何,直接影響了二人之間后續的身份關系的認定及因此衍生的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的處理。一審基于化解爭議,對被訴婚姻登記效力問題進行實體評判,并無不當。
關于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問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該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282號民事裁定認定 J在2013年10月21日獲得愛爾蘭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J在取得愛爾蘭國籍后,不僅未主動注銷其持有的身份證、戶口簿,而且以章華的名義與紀方共同至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并提交了其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經審查后,認定J提交的身份材料真實有效并據此作出被訴結婚登記行為,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已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
J未向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如實陳述其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導致蕪湖市鏡湖區民政局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缺乏職權依據,該責任在于J。J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未提供《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其本人無配偶證明,導致該婚姻登記缺少婚姻符合實質性要件的證據,無法確定登記行為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體性規定。故一審判決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紀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 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于:麗姐說法
原標題為:已喪失中國國籍再用中國公民身份進行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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