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4-29) / 已閱6605次
如前所述,鑒于2020年4月26日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不成立,俞渝仍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宣布作廢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在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的情況下,如果李國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加蓋公司公章,對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外,公司副總裁闞敏表示,“目前,公章已經掛失、正在補辦,很快會恢復正常。”但是一般認為,公司公章被他人無權占有而非遺失,公司發布公章遺失公告并重新刻制公章,與事實不符,能否掛失補辦不無疑問,即使重新刻制,新刻制的公章也可能被確認無效。
五、結 語
公司控制權對于公司投資者(股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當當網控制權之爭再次提醒大家,即使是夫妻,公司股權并非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一樣——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哪一方有權行使股東權利。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投資者在成為公司股東前,必須慎重考慮好其是否希望獲得一票否決權(1/3以上表決權)、相對控股權(1/2以上表決權),還是絕對控股權(2/3以上表決權),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股東究竟是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實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其他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的普通決議、特別決議的通過比例如何設置,退出機制是否完善等等均需要慎重考慮。
實踐中,很多公司治理不規范,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公司糾紛時有發生,數量不可謂不多,但真正訴諸法院的卻少之又少。為什么呢?因為公司糾紛的一大特征是其往往會導致公司難以正常運營甚至陷入僵局,當事人因為難以承受訴訟高昂的時間成本(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和財務成本(涉及利益巨大,相關費用較高),往往被迫作出各種妥協以期快速解決,避免公司因糾紛久拖不決而走向死亡。事前防范遠遠比事后救濟更為重要,完善公司治理規則,切不可輕視之。
特別聲明:本文僅是基于媒體報道及公開查詢資料作出的初步分析,依據的事實部分可能并不全面完整,僅供參考。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2017年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江蘇省律師協會PPP律師人才庫(2018)和江蘇省財政廳PPP專家庫(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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