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20-6-25) / 已閱5849次
請注意:“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意味著:
董事會不再是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的產生方式等變化:
(1)產生方式變化:原來由合營合方協商再委派,現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樣做的后果,可能大股東憑股權優勢,選出更多的董事。
(2)任期變化:原任期4年,公司法規定最長為3年。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照法條理解,這個任期“3年”是不是一個固定數,即可以小于3年,或等于3年,但不可以大于3年。
(3)有職工董事(非國有有限公司不強制):公司法37條規定,非職工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法44條規定,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此可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成員一部分由股東會產生,一部分由職工選舉產生。對于非國有的有限公司,法律并不強制配備職工董事。但,公司法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4)董事人數限制:3人至13人。之前的規定不得小于3人;現在公司法設了上限為13人。
3、董事長的職權弱化:不再委派,也不再可以以個人力量完全控制董事會。
(1)董事長產生方式變化。原來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后委派或董事會選舉,但實際上幾乎都是委派。現在的產生方式:由章程規定,即可以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股東委派等,還可以其它N種方式。自由度比之前更靈活。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企業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只有董事長才有權召集和主持。沒有董事長授權,誰也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現在公司法將董事長權力弱化了:
①董事長只保留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優先權。表現為:
A董事會優先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B如果董事長病了或故意不召開董事會的,不好意思,由副董事長“上”;
C如果副董事長也病了,或者與董事長“穿同一條褲子”故意不召集和主持,那就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設置的程序目的就是講:誰都不能影響董事會的召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
②董事長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之前合資企業,董事長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任一方均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四)監事會
1、人數規定:不小于3人。股東較少或者規模較少的可以不設監事會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2、職工代表監事規定。如果設置監事會的,必須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職工監事。如果不想有職工代表監事的話,可以不設置監事會。
3、監事長的產生: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區別于董事長,董事長由章程規定。
4、職務沖突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五)經理層
1、(總)經理產生方式變化:原來總經理、副總經理均是由董事會聘任,F在改變的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等高管由總經理提名,再由董事會聘任。這個提名權好重要的,不提名,董事會是無法聘任或解聘的。
2、(總)經理職權具體化清晰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列席董事會的權利:(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總)經理團隊化:統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未完待續,請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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