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敏 ]——(2020-10-12) / 已閱5453次
(二) 簽發提單環節
提單按收貨人的抬頭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建議托運人要求承運人簽
發指示提單,即在收貨人欄顯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前者表示承運人應憑提單持有人指示放貨,后者表示承運人應憑托運人指示放貨,沒有具體指明放貨給誰。而記名提單是在收貨人欄顯示具體收貨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簽發指示提單可以使托運人更好的控制貨物,且在發生目的港無人提貨時容易轉賣或者退運。而如果簽發記名提單,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只要收貨人提供身份證明承運人就可以放貨,無需出具正本提單。很顯然,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收取貨款的風險很高。
另外,建議托運人考慮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相應的險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目的港無人提貨造成的損失。
結語:
海上貨物運輸與國際貿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密不可分。實踐中,由于國際貿易等方面的原因導致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取的現象并不罕見,特別是在當下全球貿易的大背景下。目的港無人提貨不僅困擾承運人,托運人也難脫其責。本文從維護托運人的角度,在分析了托運人應為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主體的前提下,進一步從實操層面上闡述托運人該如何應對目的港無人提貨。希望本文能夠為托運人破解目的港無人提貨的難題提供一些思路和對策。
[注釋和參考文獻]
1、司玉琢:《海商法專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楊良宜:《提單及其付運單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永軍:《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版。
5、韓立新、于詩卉:《中國〈海商法〉下承運人對托運人的運費追償權》,《中國海商法年刊2000》。
6、寧波海事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滯箱費糾紛案件案例庫及裁判綜述(2013-2017年), https://www.nbhsfy.cn/court/NeiRead.aspx?id=6982
[作者簡介及聯系方式]
林敏,女,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廈門大學法學碩士,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中國海商法協會會員,已入全國律協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福州市律師協會涉外商事委員會委員,擅長民商事法律事務,專注于外貿海商、知識產權、公司事務,聯系電話:18650055629, E-mail地址:731360774@qq.com, 聯系地址:福州市鼓樓區營跡路69號恒力創富中心西塔1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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