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20-10-13) / 已閱5794次
筆者建議人社部在今后出臺共享用工有關政策時,應當考慮共享用工累計用工期限,避免用人單位的富余職工長期處在共享用工階段對雙方勞動關系的影響。共享用工累計用工期限限制在兩年以內為佳,到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經協商與缺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共享用工期間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為缺工單位的工作年限。
五、指導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者安排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原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者非由其用人單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不屬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原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蘭泉解讀:
本條對共享用工中勞動關系的歸屬進行了明確、確認了共享用工中單位主體的具體名稱、共享用工中勞動合同需變更的內容。
共享用工中與富余職工發生勞動關系的主體,仍然為用人單位。共享用工涉及的用工關系由共享用工合作協議所確認,富余職工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屬于共享用工所調整的對象。
與勞務派遣所確認的單位主體不同的是,勞務派遣兩個單位主體名稱分別為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而共享用工所涉及的兩個單位主體名稱分別為用人單位和缺工單位。
共享用工中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除涉及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缺工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屬于應當約定的條款之一。
六、維護好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缺工企業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要指導和督促原企業跟蹤了解勞動者在缺工企業的工作情況和有關訴求,及時幫助勞動者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可與缺工企業約定。
蘭泉解讀:
本條重點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承擔工傷保險方式進行了明確。
一方面缺工單位應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用人單位,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得克扣其勞動報酬和以任何名目從中收取費用。
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用人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體工傷保險補償辦法按共享用工合作協議所約定的條款執行。
本通知對于在共享用工中用人單位是否收取缺工單位使用職工的費用沒有明確。如果收取使用費用共享用工在某種意義上與勞務派遣基本一致,不收取又對用人單位不利。筆者建議人社部應研究考慮按缺工單位使用富余職工具體人數及用工期限給予用人單位相應的穩崗補貼(與給予一般企業的穩崗補貼應有所不同)。
七、保障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工作的自主權
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勞動者不適應缺工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缺工企業協商回原企業。勞動者嚴重違反缺工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勞動者情形的,缺工企業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勞動者應回原企業,原企業應及時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勞動者愿意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且經原企業同意的,應當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原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原企業不同意的,勞動者應回原企業或者依法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回原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缺工企業招用尚未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泉解讀:
本條對勞動者退回用人單位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及缺工單位在共享用工中違規行為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其中退回情形在勞務派遣相關規定中有相應的條款、賠償責任按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唯一不同的退回情形規定為勞動者在缺工企業工作期間,缺工企業未按照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
該情形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同的是,如該違法行為發生在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共享用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回用人單位,拒絕在缺工單位繼續工作。
八、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查處違法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糾紛協商解決機制,與勞動者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加強對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加大調解力度,創新仲裁辦案方式,做好調裁審銜接,及時處理因共享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共享用工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蘭泉解讀:
前期共享用工期間涉及的勞動糾紛主要為用人、缺工單位未按協議約定支付勞動者足額的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
在本通知下發后隨著共享用工增多,各種糾紛將不斷出現,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裁決。要明確的是在共享用工糾紛中,應當將用人、缺工單位列為共同被申請人,以便在有義務承擔的仲裁裁決中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以共享用工名義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兩者之間雖然有很多相同之處,但不同之處也是比較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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