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12-25) / 已閱15927次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法典》時代,共同擔保人之間并無法定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合理的。
但是,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數個擔保人在同一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認定構成連帶共同擔保。”系采取將沉默推定為當事人作出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明顯違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之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而且在混合擔保情形下連帶共同擔保也無從談起,應當予以刪除。
總的來說,擔保有風險,簽字當謹慎。在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共同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情況下,對于擔保人來說,如果希望實現共同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的法律效果,務必與其他擔保人在書面協議中對追償條件、份額分擔等作出明確約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6]高圣平:《民法典擔保新規則的解釋與適用》,載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2020年7月19日。
[7]崔建遠:《混合共同擔保人相互間無追償權論》,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1期。
[8]王利明:《我國<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釋評及適用要旨》,載《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12期。
[9]王利明:《民法典物權編應規定混合共同擔保追償權》,載《東方法學》2019年第8期。
【作者簡介】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二級律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無錫市律師協會評為無錫市優秀專業律師(公司法類),2017年被江蘇省律師協會授予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被無錫市司法局、共青團無錫市委員會、無錫市律師協會授予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榮譽稱號;入選江蘇省律師協會PPP律師人才庫(2018)、江蘇省財政廳PPP專家庫(2019)、江蘇省民法典專家宣講團(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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