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1-2-3) / 已閱7084次
適用民法典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技巧與法律適用
王禮仁
【中文摘要】法定無效婚姻與其它不適法婚姻都是婚姻登記的產物,可謂“一母所生”,血緣相同。故法定無效婚姻與其它不適法婚姻效力爭議都屬民事案件,不是行政案件,應按民事程序處理。民事程序審理因婚姻登記引起的糾紛包括婚姻無效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離婚之訴、離婚無效之訴、撤銷離婚之訴、離婚不成立之訴等。民事程序可將離婚與婚姻效力糾紛合并審理,“一網打盡”,一次解決,高效便捷。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對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可以類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條文處理。
【中文關鍵字】民事程序;婚姻效力;訴訟技巧;法律適用
【全文】
婚姻法納入民法典,解決了長期以來婚姻法是公法還是私法之爭,確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法律地位。同時,民法典刪除了婚姻法中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的規定,結束了法律體系上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現象,使民事婚姻效力糾紛回歸民事,由民事程序統一審理。民法典實施后,民事審判如何審理婚姻效力案件,則面臨諸多問題需要研究。
一、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范圍
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效果只有四種情形:有效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未成立婚姻(亦稱“婚姻不成立”)。不論因哪種婚姻形態引起的糾紛都屬于民事糾紛,由民法調整,按民事程序處理。
民事程序審理因婚姻登記引起的離婚和婚姻效力糾紛的具體范圍包括:婚姻無效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或確認婚姻存在與不存在之訴)、離婚之訴、離婚無效之訴、撤銷離婚之訴、離婚不成立之訴等。
民法典實施后,民事程序除審理法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者分別屬于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故統稱“法定無效婚姻”)外,還要審理諸如偽造、變造、冒用證件進行婚姻登記或其它程序瑕疵婚姻(簡稱“其它不適法婚姻”)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與有效爭議案件。法定無效婚姻與其它不適法婚姻都是婚姻登記的產物,可謂“一母所生”,血緣相同,絕不會因為立法上沒有直接列舉無效而演變為行政案件。因而,在民事審判中不能把民法典沒有納入法定無效婚姻范圍的婚姻效力爭議案件作為行政案件推諉不管。
二、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的訴訟技巧
(一)使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中婚姻當事人的認定
現實生活中,使用他人身份結婚的現象很多。使用他人身份結婚,有借用與盜用兩種情形。身份被他人盜用結婚者,習慣稱為“被結婚”者。無論是盜用還是借用,都是冒用他人身份結婚,對婚姻效力的影響都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僅在于借用不侵害他人姓名權(身份權),盜用則侵害他人姓名權(身份權)。
對于使用他人身份結婚,應當將“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不應將“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被冒用者”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結婚而已,其本人既沒有婚姻登記的意思和行為,也沒有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不能成為婚姻當事人。否則,使用他人身份重婚,則是他人重婚,“冒用者”可以脫罪。因而,不能機械地把“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當事人。
(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立之訴的適用
要善于適用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解決其它不適法婚姻。沒有納入法定無效婚姻范圍的其它不適法婚姻,不僅涉及婚姻有效與無效,也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存在與不存在)。如常見的“被結婚”,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還有很多登記程序違法或程序瑕疵婚姻,首先涉及的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然后才是業已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因而,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是解決此類婚姻的有效手段,要善于適用。
(三)婚姻效力糾紛合并審理的適用
審理婚姻效力糾紛,要善于適用合并審理。一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生婚姻效力爭議時,不能拒絕離婚與婚姻效力審理,要善于將二者合并審理,一并解決。即先審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繼續審理離婚,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者,則直接確認婚姻不成立或無效。原告也可以將婚姻無效之訴與離婚之訴合并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為先位訴訟,離婚之訴為備位訴訟,當婚姻無效之訴不成立時,則審理離婚之訴。
二是要善于將不同階段、不同情形的婚姻效力爭議合并審理,包括本訴與反訴、變更、追加請求的合并審理。如原告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被告可以反訴婚姻成立。又如有的“被結婚”者被他人起訴離婚時,“被結婚”者可以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因為離婚要以存在有效婚姻關系為前提,而“被結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結婚,與他人根本不存在婚姻關系。“被結婚”者反訴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請求成立,對此應合并審理。
在民事程序中合并審理婚姻效力,可以將離婚與婚姻效力糾紛“一網打盡”,一次解決,高效便捷。
三、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法律適用
由于民法典和司法解釋對法定無效婚姻均有規定,法律適用比較好把握。這里主要介紹其它不適法婚姻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一)結婚登記中其它不適法婚姻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對于沒有納入法定無效婚姻范圍的其它不適法婚姻,應當從嚴掌握無效要件,不要輕易否定婚姻效力,只有極少數不符合婚姻本質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婚姻。
1.對于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結婚的情形,應根據有無共同生活的結婚目的區別對待。對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登記結婚的,只要符合婚姻實質要件,一般不要否定婚姻效力。如未達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結婚,達到婚齡后不得宣告婚姻無效。因為無效情形消失后不得再宣告婚姻無效包括達到婚齡的情形,這在邏輯上也應包括使用他人身份結婚在內。未達到婚齡使用他人身份結婚,在性質上與涂改年齡、偽造戶口或偽造虛假身份信息具有相同性質,即都是在結婚年齡上造假,只是手段不同而已。不能認為涂改年齡或其他偽造虛假身份結婚后達到婚齡婚姻有效,而使用他人身份結婚達到婚齡后則婚姻仍然無效。
對于不以共同生活目的,使用虛假身份或他人身份結婚騙取錢財者,屬于可撤銷婚姻,可類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處理。因為兩者在性質上都屬于欺詐行為。可撤銷婚姻所侵害的是當事人私權利,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訴請撤銷婚姻。當事人在除斥期間訴請撤銷婚姻的,按撤銷婚姻處理。當事人訴請離婚或超過除斥期間的,按離婚處理。
2.對于他人代理婚姻登記的,應根據是否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判斷婚姻是否有效。不違背結婚意愿的婚姻有效,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的,在性質上屬于可撤銷婚姻,可類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結婚的規定處理。因為兩者都是違背結婚意愿。
3.對于未完成結婚登記必要程序(包括辦理結婚登記中反悔拒不領取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程序手續不完備,無法證明已進行有效婚姻登記的,可以認定為婚姻不成立,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關于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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