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1-2-3) / 已閱7085次
4.對于通謀虛假結婚,可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處理。通謀虛假結婚,是指雙方合謀以不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假結婚。假結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騙取婚姻所享有的政策利益或實現其他個人目的。常見的有為了購房、子女上學、銀行貸款、獲得汽車搖號指標等假結婚現象。假結婚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結婚目的,在客觀上沒有夫妻共同生活事實,雙方實際上不存在婚姻關系。對此,按照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處理,既可以避免與法定無效婚姻沖突,亦能反映此類婚姻的基本性質。
。ǘ╇x婚登記效力的判斷與法律適用
對于離婚登記效力糾紛如何處理,各國民法大都沒有規定,日本民法規定離婚效果“準用于婚姻的撤銷”。在我國,可以適用離婚無效之訴、撤銷離婚之訴或離婚不成立之訴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可以適用登記離婚的有關具體規定,亦可類推適用民法典中結婚效力的相關法律條文。
1.對于離婚登記程序已經完成,其登記程序雖有瑕疵,但不違反當事人離婚意愿的,不影響離婚效力,其離婚有效。
2.對于離婚登記手續不全,難以認定當事人自愿離婚或離婚登記程序沒有完成的,可以認定離婚不成立。
3.對于一方雇人冒名登記離婚的,本質上屬于違反當事人意愿離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
4.對于當事人被脅迫登記離婚的,可類推適用民法典被脅迫結婚的規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
5.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登記離婚的,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隱瞞疾病結婚的規定,按可撤銷離婚處理。因為這種情形主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一方隱瞞配偶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疾病所致。需要注意的是,離婚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離婚意思和效果。對于雖有智能障礙,但能理解離婚意思和效果者,應當認定有離婚行為能力,其離婚有效。包括間接性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神志清楚的,亦應認定離婚有效。[1]
【作者簡介】
王禮仁,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擔任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十余年。
【注釋】
[1]原標題《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技巧與法律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1月28日第五版理論周刊,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1/28/content_197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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