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21-4-29) / 已閱9599次
四、濫伐林木罪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管理秩序,砍伐耕地上種植的樹木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根據《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規,國家建立起關于土地、森林、草地等不同的管理制度,建立起有序地管理秩序,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當行為侵犯到上述管理秩序且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則納入刑法的調整領域。
舊的《森林法》(2009年8月27修訂)適用范圍不清晰,但從同土地管理法、農田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關系中、從國務院的通知精神,能夠明晰《森林法》適用的范圍。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2020年7月1日施行《森林法》的適用范圍則非常明確。
因此,砍伐耕地上種植的樹木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本案客體不符合。耕地以及耕地上所種樹木不適用《森林法》調整——從刑法角度說,就是耕地上所種樹木不是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
在耕地上種樹,違反的耕地管理制度而不是森林管理制度。濫伐林木罪同類客體是社會管理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管理秩序,是指國家對社會各個方面進行管理形成的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刑法》保護的是社會管理整體的有序狀態,不是混亂狀態。我們認為,濫伐林木罪的客體——森林管理制度應該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整體框下與耕地保護制度、草地保護制度并行不悖的有序社會管理秩序,而不是相互干擾。
在耕地上種小樹是一種違反《土地法》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制止,反而頒發林權證,幾年之后樹長大了,又有人出來管理了,又限制伐了。是讓這種違法繼續存在下去嗎?按照這種管理樹伐了之后耕地應該干什么用?如果還種樹,伐了種種了伐,《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不是白發了嗎?《森林法》所建立的制度不應該是這個樣的,也不是《刑法》應該保護的。
四、造成錯誤認定的原因和危害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濫伐林木罪】屬于空白罪狀,司法人員缺乏對基礎法律的研究,缺乏對本罪犯罪客體深入研究,以至于不能準確把握濫伐林木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
(二)舊的《森林法》適用范圍不清晰,相關行政部門對土地、森林等管理行為的混亂。對耕地種樹不當的確權以及采伐許可證不當使用,這種錯誤的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并加深人們錯誤認識。輾轉相因,形成習慣。
(三)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林地、草地具有不同的價值和作用。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才能充分發揮土地的作用。錯誤的執法和司法行為不僅不能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相反會造成法律制度破壞。
綜上所述,本案判決是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森林法》并頒布之后,實施之日之前。《森林法》的立法精神、適用范圍已經十分明確的前提下,不宜做出與之精神相左的判決。
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農民掙的是血汗錢,獲得一點經濟收入很不容易。以上僅僅是個人意見,請有關部門、專家重視和研究。
【注釋】
①張明楷著《刑法學》下 法律出版社出版 2016年7月 第五版 P667
聯系方式 董振宇 13785602135 李芳18033688183(各類刑事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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