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4-7-9) / 已閱26127次
憲政建設是中國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與關鍵
徐升權
內容提要: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會的政治法律形態,政治思想意識形態和政治行為實踐所規定和體現的社會文明。憲政是最能夠集中體現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態。不僅憲政的基本原則與要求與政治文明的終極關懷是一致的,而且憲政制度下的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持續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制度保障。憲政要求政府運行法治化,提供了政治文明的基本運作方式。當然,由于多種原因的存在,我國憲政建設還存在許多困難。克服這些困難,促進憲政制度的建立是我國追求政治文明不可回避的關鍵所在。
關鍵字:憲政 政治文明 人權 民主政治 法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將“政治文明”引入了現行憲法,規定要“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⑴這一規定標志著政治文明建設在我國國家根本大法上正式獲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會的政治法律形態,政治思想意識形態和政治行為實踐所規定和體現的社會文明。”⑵其中,一定社會的政治法律形態則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憲政制度是當今社會公認的一種文明先進的政治法律形態,是最能夠集中體現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態。憲政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憲政的基本原則與要求與政治文明的終極關懷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僅僅在于保障人權,更在于以保障人權為終極關懷。”⑶在整個社會運行體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體。人的幸福與完整是任何社會活動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對人的幸福與完整的關注就是要求人權要得以保障。政治運行作為社會運行體系中一種重要的活動,也必須以發展和保障人權為基本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所以,從終極意義上分析,“人權是政治的目的,人權是政治文明的終極關懷。”⑷
近現代憲法發展出來以后,人權受到了普遍的關注,并成為了構建社會秩序時必須考慮的一項重要價值。伴隨著近現代憲法產生而建立的憲政制度也就體現了人權這一價值,為人權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別是憲政的基本原則更集中體現了人權的價值要求。
雖然對憲政的含義眾說紛紜,尚無統一認識,但公認的是憲政具備兩個基本原則與要求:一是,行政權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權利得以保障。前者不僅是防止具有內在易擴張性的行政權對公民權利的侵犯,而且通過具體的規范要求與程序設計促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與發展。后者則更是直接的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關注與保障。當然憲政狀態下的憲法確認與保障的公民權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權。這主要是由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只適合對根源性和制度性問題作出規定決定的。“基本人權是人權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體性”⑸,對基本人權的規定能夠在憲政國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發展,從而使得人權整體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國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并于2001年批準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在中國得到了進一步認可與發展。2004年頒布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憲法中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⑹。第一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將其確認,賦予或者說是確認了“人權”在我國國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國政府將促進和保障人權正式法定為其重要職責之一。這是人權在我國憲政建設中取得巨大進步的表現,也是人權將在我國憲政建設、政治文明建設中將繼續獲得發展的法律與制度保障。人權在我國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 憲政為政治文明持續存在與不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續存在與不斷發展需要較為穩定的制度保障。現代實現政治文明的國家的實踐經驗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長期存在,人權才能夠切實擁有保障;沒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權力,這是近現代憲法的合法性基礎。在憲政國家,這通過實行民主的政治制度來實現。各國的憲法或直接規定國家權力屬于人民或間接的承認人民擁有國家主權。我國憲法直接規定了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明確的承認人民是國家主權的擁有者,有利于實現我國政治文明。
實行民主政治能夠實現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擁有國家一切權力決定和要求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要體現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當家作主,是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權的實現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維護,公民參與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
民主是憲政的前提,憲政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憲政制度包含代議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權力制約制度、司法獨立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都是憲政從制度層面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憲政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運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運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運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動的運作要擺脫受任何個人利益的追求的影響,政治活動的運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實現、社會秩序的維護為最終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選擇。因為“法律限制個人情欲和進行理智行為。”法治包含了兩重含義:“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權力的擴張,克服政治運作受到個人情欲影響的惟一長期可行的途徑。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運作方式。
“法治與憲政有著天然的聯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確認憲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終極走向即是憲政。憲政體制下的國家運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國等憲政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了憲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將法治上升到憲法治理高度然后輸出。雖然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沒有直接出現“法治”一詞,但是法治原則,存在并貫穿于整部憲法的內容和精神。而其他憲政國家大多數都在憲法中確定法治為治國方略,而且還在憲法或者其他具體法律中詳細的規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和基本制度。
我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政治文明建設進程中,也正在加快憲政體制的建設。2004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并于3月22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是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而制定和頒布。是我國憲政建設的具體表現,也是為促進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四 憲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與關鍵
“在憲政軌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是一定社會的政治法律形態,憲政是當今世界惟一發達的優越的政治法律形態。在我國,憲政建設是在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與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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