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4-7-9) / 已閱26129次
3.繼續深化司法改革,構件憲政建設的法制基礎
憲政建設既是政治體制建設的內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設內容。而且法制度建設更能夠影響憲政制度的實質。是否擁有優良的法治隊伍,是否形成了完備的法制度,是憲政建設能否健康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國改革開發過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視的成績,但我們還不能夠認為我們已經開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夠認為我們剛剛起步。因為到現在為止,我們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司法不能夠獨立、司法腐敗、法律法規多而雜乃至沖突廣泛存在與發生等一系列問題都顯現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沖破許多根深蒂固的問題。法制度還需要重組與發展。
按照“三權分立”理論,司法權應該是獨立于立法權、行政權的另外一項重要權力。在國家中的各種活動中扮演著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權能夠公正行使,是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獨立下,保障司法權的獨立才有可能,憲政制度的法制基礎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論
在我國,政治文明無論在憲法規定中還是在社會生活中,獨已經獲得了極其重要的地位,成為了一項國家和整個社會的重要任務。政治文明已經成為當今中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務。但是,我們必須清醒的明白:一項制度、一種文明的形成與實現絕非朝夕之功,需要長久的歷史進化。追求政治文明、構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憲政制度,將是一個漫長的進程。這種漫長甚至可能跨越我們的生命、超越我們能夠作出的想象。建設憲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實現,需要我們擁有平和而無私的胸懷,去在困境中探索。經歷時間的塑造,憲政大廈的根基才會堅實;承受歷史的考驗,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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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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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
⑵ 參見王一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光明日報》2002年8月3日第3版
⑶ 參見李龍、豆星星,《論憲法與政治文明》,《現代法學》2004年第1期,第3頁
⑷ 同上
⑸ 同上
⑹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⑺ 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青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⑻ 參見劉軍寧,《共和.民主.憲政——自由主義思想研究》,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7頁
⑼ 同3,第5頁
⑽ 參見謝瑞智,《憲法辭典》,文笙書局,1979年版,第6頁
⑾ 在這里就是指作為國家中的每個單獨存在的生命個體。筆者用“普通人”是希望能夠體現出憲政需要社會各成員的普遍參與,而不僅僅是特定的人的事情。
⑿ 觀念憲法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對憲法“應該”何樣的認識和對生效憲法的評價。具體可參考劉茂林教授著作,《憲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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