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家弘 ]——(2000-9-27) / 已閱14133次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檢察官不是常設的職位,而是專門對某個高級行政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的臨時性官員。這里所說的高級行政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各部的正副部長及相應職務的官員。被任命為獨立檢察官的人不是政府官員,多為執業律師和法學教授,也可以是法官。獨立檢察官的職權包括人員任免權、司法調查權、傳訊證人權、向國會報告權和起訴權等。獨立檢察官的權力很大,但是制約有限。那位把克林頓總統送上彈劾被告人席的獨立檢察官斯塔爾就頗給人一種“天馬行空”的感覺,因此美國社會中已經出現了廢除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呼聲。如何對權力監督者的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這確乎是一個很值得人們認真思考的問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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