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勤華 ]——(2000-11-24) / 已閱38102次
一方面,在秦漢時期,中國人已經開始注意將相關的判例匯集在一起,以利于司法實踐部門的適用。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將許多法醫檢驗的判例匯編在一起;漢代的于定國、陳寵、陳忠等,則將各種決事比按罪名排列在一起。以后唐宋時代在編纂判例集時,遵循了秦漢時期創立的這一原則,如《明公書判清明集》,就是按照官吏門、賦役門、文事門、戶婚門、人倫門、人品門、懲惡門等分門別類編排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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