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忠潔 ]——(2004-8-10) / 已閱37859次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具體構建.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成。
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合并,是通過法院審查后作出的一種職權行為,是否合并應當由法院審查決定,決定的條件應當按照框架的要求具體設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成應當分三個步驟:
(1)基本條件。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首先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民事訴訟的四個基本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設置形成附帶民事訴訟的特別條件。
為符合設立附帶民事訴訟的初衷,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案件范圍和提起時間兩方面進行特別的規定。
①對案件范圍的要求。從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審限來看,能夠適用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因為只有這類案件才有可能在刑事訴訟的一個半月內審結,而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則不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中。理由有三點,一是適用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案情本身較為復雜,如那些屬于醫療事故、產品責任、知識產權等特殊領域的賠償糾紛,屬于舉證責任的倒置等情形的案件,這些案件很難在一個半月內審結,如果匆忙審結,必然是建立在削弱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的;二是從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來看,對適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應當設立舉證期限并進行證據交換,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而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根據該規定,普通程序案件審理的時間必然加長;三是追加在逃共犯為共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時,由于其潛逃在外、下落不明,必然要公告送達并適用普通程序,而公告的期限為六十日,已超過了刑事案件的審限。綜上,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將適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外。
②對提起時間的要求。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應當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因為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在一個月內審結,最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而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限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從期限上也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明顯比民事訴訟期限短,如果一味遷就民事訴訟的話,必然會導致刑事訴訟的拖延,不利于及時打擊犯罪,提高刑事審判的效率。因此必須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十日內提起為宜,既可以滿足刑事訴訟對時間的要求,也可以保證被告人有充分的民事答辯期間和舉證期限,以實現他們刑事及民事訴訟權利。
(3)法院依職權審查后決定適用的訴訟程序。具體操作步驟是: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時發現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害人沒有提起,則在刑事案件立案的同時告知被害人應在立案后十日內提起,超過該期限將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處理;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時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經過法院告知,已在立案后十日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法院依職權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范圍的,應當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審理,否則應直接適用獨立的民事訴訟。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他問題的解決。
由于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采用民事說,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司法解釋,修改其與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相沖突以及與法律原則相悖的部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人民檢察院無權代表或代替其他單位行使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者認為上述規定不妥。首先,不符合人民檢察院的偵察、公訴和法律監督的職責范圍,可以說超越了其職權;其次,檢察院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它與被告人沒有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案件的結果也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更沒有原告人所享有的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等權利;再次,檢察院的地位是國家公訴人,與被告人明顯不平等;最后,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的改制,公司、企業種類繁多,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又包括國家、集體控股、參股的多種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其他各種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的企業等,對哪些是國家、集體財產,哪些是公司、企業自有財產較難把握,且任何國家、集體財產始終都置于某一公司、企業所有或監控,而該公司、企業有自主的民事訴訟權,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其進行干涉。
(2)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費的收取應和獨立的民事訴訟采用同一規則。
最高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訴訟費的緩、減、免,由于我國對刑事受害人沒有國家補償制度,并且訴訟費是按訴訟標的額收取,標準較高,因此,我們可以將犯罪行為引發的民事訴訟作為法定減、免的情形之一,以此作為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以保障他們行使訴訟權利,同時,也避免了訴訟費是否收取的混亂。
(3)附帶民事訴訟適用的證據規則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項完善,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中應按照該規定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自認的法律后果、舉證時間、新的證據的范圍,并依照優勢證據原則審查判斷證據。這樣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就必然出現對刑事及民事部分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以確保公訴與私訴不同的價值取向。
(4)附帶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及適用法律應和民法保持一致。
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適用刑法、刑訴法,又適用民法、民訴法,難免會發生沖突,由于附帶民事訴訟采用“民事說”,因此,在法律規范發生競合時,應直接適用民法、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在確認民事責任的規則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以確保被害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并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四、從長遠看,可以考慮取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是必然的或者必須的訴訟制度,無論是英美模式還是法國模式,其體現出的共性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對獨立的關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也是授權性的法律規范,被害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并不限制被害人選擇其他途徑尋求司法保護,也不排斥法院單獨受理民事請求。從長遠考慮,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模式,取消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分開,其意義表現在:
1、保持法庭上控辯雙方力量的平衡。刑事訴訟要追求被告人的辯護權與公訴機關公訴權的均衡,以保障打擊犯罪和維護被告人權利的雙重目的。但是,被害人加入公訴一方控訴被告人,勢必更進一步造成訴訟結構的傾斜。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保持控辯雙方力量的平衡。
2、保證各類案件都得到專業化處理。刑事法官精于對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缺乏民事審判經驗,對處理民事賠償問題感到不適應,如民事訴訟中的歸責原則、證明標準等對他們而言完全是一門新學問,且審理附帶民事糾紛要增加許多工作量,“分而治之”,不僅使刑事、民事案件都可以得到專業化的處理,而且可以利用民事訴訟程序對賠償的專業性和周到性,給被害人更公正的救濟。
參考書目:
1、《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研究》 孫潔冰主編 重慶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內容沖突與協調》肖建華《法學研究》2001年第23卷第6期;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權利保護》 王福華、王琦,《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疑難問題研究》 邵世星、劉遠,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5、《中國侵權行為法》 張新寶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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