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21-11-5) / 已閱3685次
本案兩名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從案情介紹來看,本案兩名被害人使用了輕微暴力推搡了四名被害人,隨后拿走被害人用于違法活動的電腦等財物,應該成立的是招搖撞騙罪。冒充警察的行為,既不屬于搶動罪中的暴力、脅迫行為,也不屬于與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相當的“其他方法”。實務中,根本不存在所謂‘冒充警察的行為,結合輕微的暴力、脅迫行為’,可以成立搶劫罪這處定罪邏輯。由于教科書中前述案例認定搶劫罪,定性錯誤,才會產生重復評價的偽問題。全案僅成立招搖撞騙罪。(未完待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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