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22-1-11) / 已閱3993次
檢察院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角應當引起最高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學理論工作者高度重視與反思,即婚姻登記糾紛處理難“堵點”到底在哪兒?檢察院能否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角?司法改革真正方向和路徑何在?
在筆者看來,解決這個問題實際上并不難,只需要樹立依法辦案,依法行政理念,摒棄一些傳統的錯誤認識、錯誤做法和錯誤規定即可。
(一)開啟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正確路徑。目前的當務之急是總結推廣民事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有效經驗(江蘇賈汪法院以及全國各地都有很好的經驗值得總結推廣),修改廢除冒名或其他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效力糾紛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處理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
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案件具有正當性和優越性,我在很多文章中反復論述過,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的具體技巧我也在《人民法院報》的《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的訴訟技巧與法律適用》 一文中做過介紹,前述5個民事案例也說明無論是結婚無效還是離婚無效,也無論是冒名登記結婚還是“查無此人”,民事程序都可以審理。而且民事程序既可認定婚姻有效,也可以認定婚姻無效;既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判決不離婚。在行政程序中,公安戶籍網上“查無此人”都采取了簡單撤銷的方式處理,在民事程序中則依法查清后實事求是處理,其科學性不言而喻。民事程序審理婚姻效力糾紛不僅比行政程序質量高,而且可以合并審理,將婚姻效力認定與離婚和子女財產“一網打盡”,高效便捷合法。
目前,《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仍然是處理此類案件實體和程序上的合法有效根據和最高準則,一切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均無法律效力。從《指導意見》頒布的形式考察,其中的“兩部”沒有法律解釋權,而且也沒有公布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監察委員會討論。因而,這個《指導意見》至多是一個準司法解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實際上,也正是一些錯誤規定與錯誤理念干擾或破壞了《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只要回歸《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軌道上來,婚姻登記糾紛的“堵點”完全可以解決。
(二)建立解決婚姻登記糾紛合法的多元機制
解決婚姻登記糾紛多元機制必須建立在合法基礎上,否則,就是甩開法律蠻干,必將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形象。
婚姻登記糾紛的多元機制,就是根據婚姻登記糾紛的不同性質和不同執法機構的職能配置相應的執法權力與手段。即婚姻登記中的信息錯誤由民政機關通過換證糾錯途徑解決;婚姻登記機關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等單純的行政案件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有效與無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決。只要三條路徑暢通無阻,任何婚姻登記糾紛都會迎刃而解。
目前重點要糾正兩個傳統的錯誤做法:一是糾正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婚姻效力(撤銷婚姻登記或確認無效)的做法,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有效案件均由民事程序審理。二是糾正民政機關以撤銷婚姻登記代替“換證糾錯”的做法。“換證糾錯”與“撤銷婚姻登記”兩者性質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民政機關只能“換證糾錯”,不能撤銷婚姻登記,而且很多登記信息錯誤只需要“換證糾錯”,不需要撤銷婚姻登記。
至于婚姻登記糾紛中的三種不同性質糾紛(行政、民事與換證糾錯)的具體劃分及其處理方式,可參見《民法典實施后婚姻登記糾紛救濟路徑的思考》 《民法典時代民政機關處理婚姻登記糾紛職能應轉變——以換證糾錯取代撤銷婚姻登記》 此不贅述。
(三)檢察機關監督婚姻登記糾紛的職能轉變與具體手段
檢察機關不應采取檢察建議民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方法監督婚姻登記糾紛的處理,應當轉變監督職能和手段,采取如下監督方式:
一是監督公安機關對婚姻登記中的違法犯罪的立案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審判對當事人造成損害賠償等單純行政案件的立案審判;三是監督民事審判對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民事婚姻效力案件立案審判;四是監督民政(行政)機關追究違法登記的行政責任和對登記信息錯誤的換證糾錯。五是檢察機關對無原告起訴的無效婚姻,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宣告無效(國外有此類立法)。
附《指導意見》全文
關于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
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
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為妥善有效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引發的各類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
指導意見
一、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發現相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線索、監督立案查處。
人民檢察院根據調查核實認定情況、監督情況,認為婚姻登記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建議書。
三、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報案、舉報,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經調查屬實的,依法依規認定處理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民政部門對于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民政部門作出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注說明情況并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五、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六、本指導意見所指當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記行為記載的自然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婚姻登記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關系人。
七、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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