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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許霆案的商榷意見

    [ 肖佑良 ]——(2022-1-25) / 已閱4281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許霆案的商榷意見

    前言:法條對應的是客觀事物,是實體。這意味著,法律是不能解釋的。案例是客觀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條是客觀事物的內在本質,案例與法條是有機統一的。辦理案件就是認識客觀事物。認識客觀事實的普遍規律,是透過現象看本質。三段論的實質,就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即大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判例或者法條)+刑罰,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待辦案例),透過現象看本質,當大、小前提對應的客觀事物的內在本質相同,結論就是將大前提對應的罪名與刑罰適用于小前提對應的待辦案例。顯然,透過現象看本質,僅在事實(現象)層面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不需要價值判斷。法律具有事實與價值有機統一的屬性,判斷了事實,同時判斷了價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論體系。所謂的兩階層、三階層,四要件,雙層次體系,不過是法學家用于紙上談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將在事實(現象)層面,剖析《刑事審判參考》中誤判事實導致定性錯誤的案例,揭露教義學偽科學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1日晚21時50分許,許霆持其本人在廣州市商業銀行開戶的銀行借記卡,去到廣州市天河區一處廣州市商業銀行離行式自動柜員機(ATM)上取款,其同伴郭安山(另案處理)在附近等候。許霆所持銀行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賬戶余額為176.97元。當時21時56分,許霆將銀行卡插入柜員機,輸入密碼并查詢賬戶余額后準備取款100元,但由于操作不當無意中輸入了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員機隨即出鈔1000元。許霆立即查詢該卡賬戶余額,發現余額幾乎沒有變化,便意識到該自動柜員機出現了異常,能夠超出賬戶余額取款且不能如實扣賬。于是,許霆從當晚21時57分至22時19分,連續操作54次,每次都是指令取款1000元,共計取款54000元。此時,郭安山亦來到該柜員機旁找許,二人回到許霆宿舍,許霆將該柜員機出現異常的情況告訴了郭安山。爾后,二人又返回該柜員機處,許霆于當晚23時13分至19分又持上述銀行卡連續取款16次,每次亦取款1000元,共計取款16000元。郭安山亦用自己的農業銀行錯記卡取款3000元。隨即二人回到許霆宿舍,許霆拿了一個塑料袋和郭安山再次來到該柜員機處,郭安山先取5000元后,許霆又于次日凌晨26分至1時06分仍然采取上述方法取款100次,其中指令取款1000元操作96次,指令取款2000元操作4次,共計取款104000元。綜上所述,許霆累計取款171次,取款金額175000元,而其銀行賬戶只被扣款175元。同月24日下午,許霆攜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陜西省寶雞市火車站被抓獲歸案,至今未退還贓款。
    另查明,涉案的廣州市商業銀行自動柜員機于2006年4月21日16時許由運營商廣州某公司進行完系統升級維護,并將原有軟件系統對金額的表示方式改成國際貨幣通用的帶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如將1000改為1,000。升級維護完成后,廣州市商業銀行對該柜員機加鈔人民幣20萬元。同月22日、23日是雙休日,同月24日(星期一)上午,廣州市商業銀行對全行離行式自動柜員機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機出現異常,即通知運營商派員一起到現場開機查驗。經核查,發現該自動柜員機在系統升級后出現異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用戶輸入1000元,柜員機系統錯誤地將“1000”轉換為“1”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而銀行主機也僅按照1元的交易金額接納該筆交易并從用戶賬上扣款,而柜員機則仍按照1000元的金額吐款。即持卡人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動柜員機出鈔1000元,但持卡人賬戶實際扣款1元。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操作人員在對柜員機軟件升級時操作失誤,導致柜員機的數字字符處理出錯。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許霆提出上訴。辯稱其實施的是交易行為,不是“秘密竊取”,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構成盜竊罪,原判定性錯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查明,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維持對許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許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在銀行的自動柜員機取款時,發現自動柜員機發生故障,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卡人只有170多元的情況下,乘銀行工作人員尚未發現之機,非法取款17萬余元,并攜款潛逃的行為,己構成盜竊罪。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判處無刑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許霆是在發現自動柜員機發生故障的情況下臨時起意盜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與有預謀、有準備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許霆是趁自動柜員機發生故障之機,采用輸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與采取破壞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對許霆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刑核字第18號刑事裁定,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盜竊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被告人許霆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刑事裁定。
    二、裁判理由
    (一)對被告人許霆惡意取款行為的定性分析
    被告人許霆的取款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第一次取款時無意中誤輸入1000元取款金額而導致多占有銀行999元;第二階段是通過第一次無意的多取款并查詢余額后,明知柜員機出現了異常,連續取款170次,取款金額達174000元,非法占有銀行財產173826元,而后又攜款潛逃。
    被告人許霆第一階段的行為不屬于盜竊行為,許霆不是故意要超余額取款,也不可能預見銀行柜員機出錯會出現取1000元只從賬上扣款1元的情況,故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故意。許霆占有銀行999元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應當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被告人許霆第二階段的行為屬于盜竊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1、主觀上,被告人許霆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故意。許霆在明知柜員機出現上述異常后,竟然在3個多小時內連續170次惡意取款。相對于第一階段無意多取款的行為來說,第二階段的行為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許霆從沒有犯罪意圖到產生了非法占有銀行資產的故意。首先,從認知上分析,許霆在第一次取款并通過查詢銀行卡余額后,已經明知柜員機出現了異常,能超出余額取款且不能如實扣賬,每次取款都能非法占有銀行資金。其次,許霆利用柜員機的異常,主動多次實施取款行為,積極追求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目的。最后,許霆在取款后為逃避法律責任,又攜款潛逃,最終實現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目的。上述事實充分說明了許霆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故意,其辯稱為了保護銀行財產而取款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2、客觀上,被告人許霆實施的非法取款行為具備“秘密竊取”的特征。盜竊罪的核心特征是“秘密竊取”。“秘密”指的是行為人采取了不被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發覺的方法,也就是說,盜竊罪的行為是一種隱藏性的行為,行為人是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在場,或者雖在場,但未注意、覺察或者防備的情況下進行的。“秘密”通常具有主觀性、相對性、時間性的特點。主觀性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其行為未被發覺,至于實際是否被發覺不影響秘密性的成立;相對性指的是行為的秘密性只是相對于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而言,至于是否會被其他第三人或者財物所有人、保管人設置的工具發覺不受影響;時間性指的是“秘密”只相對于行為實行的當時而言,至于行為事后是否會被發覺亦不影響秘密性的成立。本案中,許霆利用銀行柜員機出現故障,趁銀行工作人員尚未及時發覺柜員機的故障并對該柜員機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之機,連續170次惡意取款。許霆取款時不僅明知柜員機出現故障,而且通過第一次取款的成功,知道銀行工作人員不會當場察著其惡意取款行為,且事實上銀行也是直到許霆作案后第三天才發覺。上述事實足以說明許霆主觀上產生了非法占有銀行財產不會被銀行工作人員當場發覺的僥幸心理;同時,雖然許霆持有的是本人的銀行卡,柜員機旁亦有監控錄像,銀行事后能夠查明許霆的身份,但當場不能發覺并制止許霆的惡意取款行為,所以許霆的行為具有“秘密”的特征。
    “竊取”通常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行為人的行為違背了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二是手段的非暴力性。第一,被告人許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超余額取款,且每次取款銀行卡賬上都不能如實扣款,其惡意取款的行為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因為柜員機出現了異常,柜員機只是銀行用于經營、保管資金的智能工具,當柜員機出現故障時,己不能正確執行和代表銀行意志。第二,雖然從表面看,許霆插卡、輸密碼、取款的行為都是正當的,但從實質分析,許霆是基于非法占有銀行資金這一犯罪目的進行取款,其操作取款行為只是許霆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一種手段,密碼是否正確并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僅能說明其行為具有非暴力性。因而,許霆的惡意取款行為完全符合“秘密竊取”的法律特征。
    3、被告人許霆的行為屬于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己失效)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自動柜員機是銀行對外提供客戶自助金融服務的設備,機內儲存的資金是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許霆盜竊自動柜員機中資金的行為依法屬于“盜竊金融機構”。許霆共計取款成功171次,首次取款的1000元不計為盜竊金額;其后170次共計取款174000元,扣款174元后實際非法占有銀行資金173826元,依法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還危害了國家金融機構正常的金融秩序,損害了金融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本案的量刑
    本案的量刑也是爭議焦點之一。第一次判處被告人許霆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熱議,爭議主要不是認為判處許霆有罪錯誤,而是認為對其處罰太過嚴厲。許霆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如僅適用刑法分則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屬于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許霆的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條件等具有特殊性;第一,許霆取款的柜員機出了故障,己非正常的“金融機構”。許霆本無犯罪預謀,是偶然發現了柜員機的異常情況才臨時產生犯意。隨著許霆不停地惡意取款,柜員機的故障亦助其得逞,導致許霆的主觀惡性越來越大,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嚴重。如果沒有柜員機故障的誘惑,案件幾乎不會發生。第二,許霆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盜竊罪,但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在形式上合乎柜員機取款的要求,與采取破壞柜員機或者進入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內部盜竊等手段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第三,許霆的犯罪極具偶然性,是在柜員機出現故障這樣極為罕見和特殊的情形下誘發的犯罪,類似情況難以復制和模仿,對許霆科以適度的刑罰就能夠達到刑罰的預防目的,沒有必要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許霆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既符合刑法關于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又充分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縞后語]
    許霆盜竊案是一個普通公民觸犯常見罪名的案件,卻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后,圍繞著許霆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如何量刑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極大關注和爭論。這其中既有法理的爭論,也夾雜著復雜的人文關懷。作為中國法治建設領域的一個典型案件,許霆案的影響是長期而深遠的。
    許霆案的處理不是簡單的法律適用或者刑事審判技術問題,而是法理、情理、民意和司法多方面演繹的結果。一方面,我國是適用成文法的國家,成文法始終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無法包羅所有的犯罪現象和犯罪特征,很多酌定從嚴、從寬的量刑情節無法在法律中體現。一審第一次所作無期徒刑判決引起的網絡輿情,也反映了民意對于機械適用成文法的不認同。因而,法院對被告人量刑既要考慮法定情節,又要考慮酌定情節及個案的特殊情況,只有將二者結合起來,綜觀全案,妥善處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條文法的優越性,彌補條文法的滯后性,充分體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另一方面,正確處理司法與媒體的關系,是人民法院必須應對的重要課題。司法必須正視媒體的積極作用,準確把握媒體信息所體現的正確民意,避免就案辦案、機械執法,防止裁判結果違背常識常情常理;又要嚴格堅守司法底線,依法、理性審理案件,避免人云亦云、進退失據,防止裁判結果屈從于一時的非理性民意而經不起歷史檢驗。
    總的來說,在許霆首次被判處無期徒刑時,輿論批評的多,支持法院判決的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改判許霆五年有期徒刑后,輿論支持法院判決的逐漸增多,一批知名法學家發表署名文章明確表示支持法院判決結果。二審審判時,在程序上盡可能地透明和公開,對裁判理由進行了詳盡的說理,許霆在二審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和懺悔,社會公眾紛紛對法院判決表示支持和滿意,爭論基本歸于平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以上轉自《刑事審判參考》第119集許霆盜竊案)
    四、案件評析
    許霆案成立盜竊罪,不是證明出來的,而是論證出來的。采用理論論證犯罪,代替用事實證據證明犯罪,是教義學的傳統慣用做法。這種做法,十有八九要出錯的。所謂理論論證犯罪,通常是利用部分真實事實,加上主觀臆測的虛假事實,結合教義學所謂的理論學說,通過說理論證犯罪成立。證明犯罪,是指使用事實,使用證據證明犯罪成立。顯然,理論論證犯罪成立,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定性結論容易出現偏差,是必然的。用事實,用證據證明犯罪成立,得出犯罪成立的結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具有客觀性。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司法人員使用證據證明犯罪成立,不是規定司法人員使用理論論證犯罪成立。然而,教義學一直在誤導大家,讓大家誤入論證犯罪成立的歧途。綜觀全國各地辦案,定性出現問題的案件,層出不窮。許霆案只是滄海一粟。許霆案判決前,相關部門請教了法學院的學者教授,這些教義學的學者教授根本不了解自動柜員機(ATM)的原理,不能全部理解案件事實,人為地摻入主觀臆測,就在媒體上發表文章,支持法院判決許霆盜竊罪成立。當我們了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后,再回頭看當初的學者教授們的文章,再去仔細研究許霆案的裁判理由,就會發現當時的判斷和判決偏離客觀事實有多么的遙遠。
    許霆案的事實真相到底是什么?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了解自動柜員機(ATM),必須了解現代銀行。過去,銀行沒有電腦,沒有柜員機(ATM),客戶去銀行存款和取款的過程,年輕人沒有見過,年齡大的人應該是能夠記得的。這里先要弄明白,客戶把錢款存入銀行:對客戶而言,是投資行為,可獲取利息;對銀行而言,是借款行為,支付利息。客戶從銀行取出錢款:對客戶而言,是收回投資的行為;對銀行而言,是歸還借款行為。必須弄清楚,存款與取款,都是銀行與客戶雙方之間的交易行為。從現金到銀行債權(存款),從銀行債權到現金(取款),都是通過雙方交易實現的。在交易過程中,銀行始終是老大,一般都是客戶提出存款取款請求,銀行被動接受客戶請求完成的。
    在沒有電腦(含ATM)的日子里,客戶存款一般在社區儲蓄網點就近辦理存款取款業務。客戶去儲蓄網點存錢取錢,首次開戶,儲蓄網點會給客戶一本編號存折,編號存折記錄客戶每次存款取款時間、每次存款取款金額、余額、經手人等明細,儲蓄網點自己設置有一個客戶編號存折總明細賬本,該儲蓄網點全部客戶持有的編號存折都記錄在明細賬本中,一個編號存折對應總明細賬本中單獨一頁,頁面記錄的內容,與該編號存折記錄的前述內容相同。
    當客戶拿100元到儲蓄網點請求存款時,將錢和編號存折一起交給銀行柜員,銀行柜員根據編號存折的編號,從總明細賬本中找到編號存折對應的頁面,核對頁面記錄與編號存折記錄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把客戶存款日期,存款金額100元,存款余額,經手人等全部寫入編號存折及總明細賬本中,記錄核對無誤后,將100元收下,再將編號存折交給客戶。取款的過程,與存款過程相類似。
    從前面描述可見,存款過程,非常簡單:客戶提出請求(將錢和存折交給銀行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同意請求,計算余額,記錄存款時間,存款金額大小,存款余額大小,經手人等,然后將存折交給客戶。取款過程,同樣簡單。在這種存款取款情景下,各個儲蓄網點,各社區鄉鎮,各縣市區,各省市自治區,都是不聯網的。這就意味著,客戶存款和取款,只能到原來開戶的儲蓄網點辦理。
    隨著電腦和通訊技術的進步,柜員機(ATM)應運而生。由于上述取款存款過程并不復雜,銀行柜員履行職責,非常簡單明了。利用計算機語言,將銀行柜員履行職責的步驟編成程序,這就是現代電子銀行的軟件(操作系統)。現代電子銀行硬件,是由服務器+柜員機(或者銀行窗口桌面電腦)組成的。一般大型銀行都是在省會城市設立分行,市縣設立支行,在省會城市分行設置一臺服務器。服務器是自動運行,無人值守的。全省各地支行的營業網點設置若干臺柜員機和若干銀行窗口桌面電腦。全省各地支行的柜員機和銀行窗口桌面電腦,經由通訊網絡,都與省會城市分行的服務器聯結在一起,組成現代銀行電腦系統。在沒有電腦的時代,銀行柜員是通過編號存折和身份證核對客戶身份的。現代銀行是通過銀行賬戶和密碼核對客戶身份的。由于電腦系統識別數字效率最高,在現代銀行電腦系統中,客戶都是用銀行賬戶和密碼來代替的。銀行賬戶,代表客戶身份,具有唯一性。銀行賬戶密碼,也是代表客戶身份的。當持卡人(客戶)向銀行提出存款請求或者取款請求之前,銀行需要核對持卡人(客戶)身份。密碼是持卡人(客戶)開戶時,預留在銀行卡和銀行電腦系統中的。當輸入密碼正確時,默認持卡人是開戶人,是客戶。這里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柜員機能夠模擬人的被動意識:當客戶將銀行卡插入柜員機時,柜員機中止睡眠狀態,進入工作狀態。當客戶在屏幕上選擇要運行的程序時,柜員機馬上知道客戶請求做什么。當輸入取款金額后,柜員機立即識別請求取款金額等,這些情形,都是電腦智能化的表現。
    以客戶在柜員機上取款過程為例:客戶將銀行卡插入柜員機后,自動觸發柜員機讀卡程序,柜員機將客戶銀行卡記錄的信息自動讀入,柜員機屏幕馬上顯示:請輸入密碼。目的是核對客戶身份。輸入密碼正確,核對客戶身份完畢。接著柜員機進入程序選擇頁面,等待客戶發出請求事項。這里要注意,選擇取款選項,代表客戶將要向銀行電腦系統發出一個取款請求。再重復一遍,是發出一個取款請求,不是發出一個取款命令或者取款指令。在銀行面前,大家就是龜孫子,無權發號施令。當客戶選擇取款程序后,屏幕進入選擇或者輸入取款金額頁面。當客戶選擇或者輸入后,柜員機馬上把銀行賬戶和請求取款的金額等信息,打成數據包,發送給省會城市的服務器。全省所有的柜員機及窗口桌面電腦發出的取款或者存款請求,都是把銀行賬戶及請求金額等相關數據打包,然后經由通訊網絡,發送給省會城市的服務器。服務器收到全省各地柜員機及窗口桌面電腦發送過來的數據包,按照時間先后順序排隊,依次進行處理。服務器打開數據包,從中提取銀行賬戶和請求取款金額,服務器立即從數據庫中查找銀行賬戶對應的歷史檔案。這里的數據庫相當于全省所有客戶的編號存折的總明細賬本(請參見前述沒有電腦時代的銀行運作情形)。由于在數據庫中,每個客戶都是用銀行賬戶代表身份的,服務器能夠迅速從數據庫中找到銀行賬戶的歷史檔案,并提取存款余額等相關數據。接著,服務器將取款金額與存款余額進行比較:
    當取款金額大于存款余額時,即余額不足,服務器退出運行取款程序,馬上將客戶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重新打成數據包,然后經通訊網絡返回原來發送取款請求的柜員機,柜員機收到數據包后,從中提取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柜員機屏幕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
    當取款金額小于存款余額時,即余額充足,服務器繼續運行取款程序,同意客戶取款請求的金額,即將取款的金額從存款余額中扣除,計算新的存款余額后,再將取款時間,取款金額,取款后新的余額,取款柜員機序列號等信息,存入數據庫中相應的銀行賬戶,作為歷史檔案保存。接著服務器將客戶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重新打成數據包。然后經由通訊網絡返回原來發送取款請求的柜員機。柜員機收到數據包后,從中提取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柜員機屏幕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同時,柜員機收到服務器同意取款的代碼后,立即啟動支付現金模塊,柜員機內設的支付機構運行起來,并將客戶請求取款的金額從吐鈔口吐出來,送到客戶手中。
    假如不是在柜員機上取款,而是在銀行服務窗口取款。銀行中每個服務窗口配置桌面電腦,該桌面電腦運行的操作程序,與柜員機運行的操作程序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柜員機需要客戶自助操作,人機互動,現金收入與支出,由柜員機自動完成;服務窗口,客戶本人不需要操作,由銀行柜員應客戶的要求進行操作,柜員負責現金收入支出。當客戶將銀行卡交給銀行柜員,提出取款XXX元請求后,銀行柜員先在桌面電腦上刷卡,讀出銀行賬戶及密碼信息后,要求客戶輸入密碼,輸入密碼正確后,銀行柜員選擇運行取款程序,再將客戶請求取款XXX元輸入其中,回車后桌面電腦立即把客戶的銀行賬戶及請求取款XXX元等信息打成數據包,經由通訊網絡,發送到省會城市的服務器,服務器收到銀行窗口桌面電腦發送的數據包后,打開數據包從中提取銀行賬戶及請求取款的XXX元金額,服務器立即從數據庫中查找銀行賬戶對應的歷史檔案,接下來服務器將請求取款XXX元,與存款余額進行比較:
    當存款余額不足時,服務器退出運行取款程序,立即將客戶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重新打成數據包,然后經由通訊網絡,返回原來發送取款請求的窗口桌面電腦,桌面電腦收到數據包后,從中提取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窗口桌面電腦屏幕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銀行柜員將告知客戶余額不足。
    當存款余額充足時,服務器繼續運行取款程序,同意客戶請求取款XXX元,即將取款金額XXX元從存款余額中扣除,計算新的存款余額后,再將取款時間,取款金額,取款后新的余額,取款桌面電腦序列號等信息,存入數據庫中相應的銀行賬戶,作為歷史檔案保存。接著服務器將客戶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重新打成數據包。然后經由通訊網絡,返回原來發送取款請求的窗口桌面電腦。桌面電腦收到數據包后,從中提取取款請求的辦理信息。窗口桌面電腦屏幕上顯示:交易成功,接著自動打印取款書面憑證,交由客戶簽名后,銀行柜員立即手動清點取款金額XXX元,最后將取款金額XXX元和銀行卡一并交給客戶。
    顯然,在銀行窗口辦理存款取款,與在ATM機上辦理存款取款,實際步驟是相同的。銀行柜員所扮演的角色,僅僅是銀行電腦系統運行的協助者。銀行窗口柜臺取款,驗證密碼、同意取款,都不是銀行柜員,而是銀行電腦系統。可見,銀行窗口柜員,不僅是沒有存款取款決定權的,而且是不能識別銀行賬戶和密碼的(由電腦負責)。當然,銀行窗口柜員能夠核對取款人的簽名,是否是銀行賬戶的開戶人。
    銀行電腦系統有兩種運行模式,一種是服務器+ATM機,另一種是服務器+窗口桌面電腦(含銀行柜員協助者)。顯然,服務器+ATM機模式,意味著,銀行電腦系統的確做到了,在銀行管理者無人在場的情況下,獨立代表銀行意志隨時(24小時)與客戶進行存款取款等交易行為。這就是24小時銀行不打烊的秘密。與過去沒有電腦時代的國內銀行比較,就會明白現代銀行就是人工智能銀行,實現了電子化、自動化、智能化,銀行電腦系統取代了人的大腦和手,24小時不間斷,為大家提供銀行服務。這就是科技進步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實惠。
    關于ATM機存款。當客戶輸入密碼正確,進入程序選擇界面,選擇存款程序時,意味著客戶要向銀行電腦系統發出存款的請求。ATM將運行存款程序,自動打開機箱蓋子。客戶將錢款放入后,ATM機將檢驗客戶放入機箱中的每張百元鈔票的真假。ATM機內置的驗鈔機隨即開始驗鈔。驗鈔機驗鈔的過程,與大家在銀行看見的人工驗鈔情形相同,也是由驗鈔機進行的。驗鈔機本身也是個智能機器,是通過傳感器模擬人工觸覺,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采集信息,然后與驗鈔機內儲存的信息進行比較、核對、判斷,從而分辨出真假百元鈔票,將疑似假幣退給客戶(見附注)。顯然,驗鈔機的工作原理,與人工驗鈔的過程及原理完全相同。當高仿假幣出現時,不僅驗鈔機無法識別,而且銀行柜員也無法識別,是完全可能的。所謂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早就被驗鈔機能夠被騙推翻了。有些學者不愿意面對事實,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例如,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第五、第六版,固執地鼓吹機器不能被騙。驗鈔完成后,ATM機屏幕顯示存入的金額,由客戶按確認鍵確認。當客戶按下確認鍵后,ATM機立即將銀行賬戶及存入金額打成數據包,經由通訊網絡發送給服務器,服務器收到后打開數據包,從中提取銀行賬戶及請求存款金額后,隨即從數據庫中找到銀行賬戶的存款余額等歷史檔案,服務器根據存款請求,自動運行存款程序,將本次存入銀行的金額與原來的存款余額相加,得出新的存款余額,然后將存款時間,存款地點(柜員機序列號),存款金額,新的存款余額等存入數據庫中相對應的銀行賬戶,作為歷史檔案保存。服務器再將存款請求辦理信息打成數據包,經由通訊網絡,返回給原來發送存款請求的ATM機,ATM機收到服務器返回的存款請求辦理信息后,屏幕顯示交易成功,柜員機將錢款收進柜員機鈔票箱中備用。同時,詢問客戶是否繼續辦理銀行業務,提醒客戶取回退出的銀行卡。
    從上面所描述現代電子銀行的內幕來看,自動柜員機顯然不是家用保險箱、自動售貨機、私家車一樣的純粹工具,而是作為獨立交易主體,代表銀行意志,獨立辦理存款取款等銀行業務的智能電子人,完全等同于沒有電腦時代的銀行工作人員。司法人員務必謹記在心:辦案中遇到真正的新事物是非常罕見的,絕大部分都是舊事物的改頭換面而己。自動柜員機(ATM)出現,無非是用自動柜員機(ATM)替代了銀行工作人員,是銀行工作人員被改頭換面而己。電腦代替人腦,機器代表銀行。例如,國外就有無人銀行,都是柜員機。顯然,自動柜員機所作所為,就是銀行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
    弄清楚了自動柜員機(ATM)工作原理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主體地位,再來看許霆案的真相:
    假如自動柜員機沒有問題的情況:當許霆輸入取款金額1000元時,實際輸入的是“1000”金額字符串,由3個0字符和1個1字符組成的字符串,柜員機需要運行特定的命令將金額字符串“1000”轉換成整數數值1000,然后柜員機再計算許霆輸入的取款金額1000除以100(百元面額)的商值,當商值為整數時,就符合柜員機設定的取款條件。否則,將要求許霆重新輸入。接著,需要再一次把金額字符串“1000”轉換成整數數值1000,作為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連同許霆的銀行賬戶,自動柜員機編號等信息,由柜員機打成數據包,經由通訊網絡發送給廣州市商業銀行的銀行主機(服務器),廣州市商業銀行的銀行主機收到數據包后,打開數據包從中提取許霆發出的取款請求和銀行賬戶,然后立即從數據庫中調取許霆銀行賬戶的歷史檔案,將許霆存款余額提取出來,比較存款余額與請求取款金額的大小。結果發現許霆存款余額不足,接著銀行主機(服務器)將會退出取款程序,將許霆取款1000元請求的辦理情況打成數據包,經由通訊網絡返回許霆發出取款請求的柜員機,屏幕上將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
    問題是,案發當天下午4時許,技術人員在對涉案柜員機進行軟件升級時,將原有軟件系統對金額的表示方式改成國際貨幣通用的帶千分符的表示方式,如將1000改為1,000。因此,上述兩次將金額字符串“1,000”通過命令語句轉換成整數數值1,000時,必須要把命令語句改成能夠識別非數字字符“,”的命令語句,負責現場升級的技術員把第一次轉換金額字符串的命令語句改了過來,所以第一次金額字符串轉換沒有出錯。問題是第二次將金額字符串轉換成整數數值的命令語句沒有改過來,仍然是升級前的命令語句。而升級前的轉換金額字符串的命令語句,只能識別數字字符,遇到非數字字符時,自動截斷,于是金額字符串“1,000”轉換成整數數值1,金額字符串“2,000”轉換成整數數值2。這樣一來,柜員機發送給銀行主機(服務器)的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就是1元或者2元,而不是許霆本人發出的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請求了。由于銀行主機(服務器)收到許霆取款1元或者2元的請求及銀行賬戶等信息后,從數據庫中調取許霆銀行賬戶的歷史檔案,其存款余額有176.97元,顯然,許霆請求取款的1元或者2元,小于許霆的存款余額,于是銀行主機運行取款程序,每次都是從許霆存款余額中扣除1元或者2元后,將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自動柜員機編號(代表地點),取款時間等信息存入數據庫中作為許霆銀行賬戶的歷史檔案,許霆取款成功171次,每次都有時間、地點、金額等詳細記錄,銀行對所有情況都了如指掌。每一次運行取款程序,每次扣賬1元或者2元,銀行主機都會把許霆取款1元或者2元的請求辦理情況返回給發出取款請求的柜員機。這里返回給自動柜員機的信息,不是告訴柜員機支付1元或者2元,而是同意柜員機進行支付的代碼。柜員機收到銀行主機返回的同意支付的代碼后,柜員機內部的支付模塊自動啟動,支付的百元鈔票金額,仍然是按照前述第一次轉換金額字符串所得到的整數數值進行的,即1000元或者2000元。也就是說,自動柜員機本來應該支付給許霆1元或者2元的,實際支付給許霆的金額為1000元或者2000元。每次都發生支付錯誤,要么多給許霆999元,要么多給許霆1998元。
    許霆雖然銀行賬戶中只有176.97元,但是許霆在柜員機按鍵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只是發出一個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請求。這個是網絡常識,懂網絡的人都是了解的。因此,即使許霆銀行賬戶沒有多少錢,許霆按鍵發出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請求,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從形式到實質都是合法合規的。許霆案裁判中認定許霆發出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的取款指令,是缺乏常識且背離客觀事實的,根本不可能的。
    有人將涉案柜員機理解為無責任能力狀態,等同于銀行柜員精神病發作了。這也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理由有二;一是只要取款不超過1000元,不管你取多少次,那怕你把自動柜員機中的20萬元全部取光,涉案柜員機都不會出任何差錯。二是,只要當你銀行卡上余額不足1元或者2元,無論你按鍵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多少次,涉案自動柜員機也不會吐出任何錢款來的。事實上,許霆最后連續四次都是取款2000元,每次都取款成功了,當許霆銀行賬戶余額僅有1.97元不足2元后,許霆仍然連續按鍵取款2000元多次,許霆是在取不出錢來之后,才與郭安山離開案發現場的。這一節事實有許霆的供述,還有郭安山的陳述予以印證。這一節事實與許霆成立盜竊罪直接矛盾。因為盜竊如果能夠成立,當許霆銀行賬戶余額僅有1.97元時,柜員機中還有幾萬元現金,許霆繼續按鍵取款2000元,盜竊2000元應該能夠得逞。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涉案柜員機的實際情況是,當取款金額超過1000元時,就會發生支付錯誤。即便如此,涉案柜員機仍然代表銀行意志,整個存款取款過程和步驟,一步都沒有少過,該記錄下來的全部記錄下來了。原因就是柜員機的軟件系統本身,就是按照銀行意志進行設計的。
    有關秘密竊取的問題。銀行電子化后,銀行電腦系統就能夠獨立代表銀行,具有交易主體的身份,雙方的存款、取款都是交易行為。既然雙方存款取款是交易行為,就不可能存在所謂“秘密竊取”的問題。因為許霆所取的每一筆錢款,廣州市商業銀行的銀行主機(服務器)及自動柜員機,都有詳細記錄,許霆每次請求取款的金額,實際支付的金額,每次扣賬的金額,每次取款的時間(精確到秒)等等,全部都由代表銀行意志的銀行主機和自動柜員機記錄在案的,許霆與銀行之間是完全透明的。銀行電子化、自動化之后,銀行根本就沒有工作人員去核對自動柜員機的工作了,自動柜員機辦理銀行業務,是作為代表銀行意志的獨立主體存在的,直接等同于銀行工作人員。根本不存在所謂“乘銀行工作人員尚未發現之機”的說法。所謂許霆“秘密竊取”了交易對象(銀行)的資金,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在懂自動柜員機工作原理的技術員看來,說許霆是盜竊了銀行資金,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許霆案中的涉案柜員機,實際上是廣電運通公司出租給廣州市商業銀行的。該柜員機的技術維護仍然由廣電運通公司負責的。相當于涉案柜員機是由廣電運通公司派遺到廣州市商業銀行提供服務的,對外代表廣州市商業銀行。眾所周知,國內銀行內部都有明確規定,那就是銀行窗口柜員,不管是那家銀行,都是誰經手的銀行資金發生短款,就由誰負責填平。廣州市商業銀行也不例外。廣州市商業銀行發現柜員機出現異常后,立即聯系廣電運通公司聯合調查,并在案發第三天后就全額賠償了廣州市商業銀行的資金短款。這個事實印證了是廣電運通公司出租的柜員機發生了支付錯誤,造成廣州市商業銀行的經營資金發生短款,所以由廣電運通公司全額賠償資金短款,是有規章制度可循的。令人遺憾的是,許霆案鬧得沸沸揚揚后,廣電運通公司對于許霆案的真相一清二楚,尤其是負責涉案柜員機軟件升級的技術員,始終沒有露面公布事實真相。廣電運通公司和負責技術升級的技術員,是本案最重要的證人,他們最清楚問題的性質,毫無疑問偵查機關應該調查取證。可是,許霆案在判決書中反映出來的證據材料,始終找不到相關證據。這明顯是違反辦案常規的。出現這種情況,使人懷疑有人隱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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