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澤淵 ]——(2000-11-27) / 已閱31257次
(1)價格管理中應研究并擬議價格管理體制改革和價格法律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調整、放開價格,引導市場價格機制的順利形成,這是目前價格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
(2)價格管理中應研究并擬議價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議案和法律法規草案。價格管理機構無論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不可能擁有立法權。而真正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也許對價格狀況并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因而由價格管理機構在價格管理中研究并擬議價格法律法規的議案和草案,提交有關機關依法辦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3)價格管理中,重要的工作是依法監測并控制價格總水平。市場經濟中,微觀的價格平衡已能夠由市場價格機制協調,而宏觀的價格總水平就遠非單純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調控。由于價格管理機構就有責任隨時監測市場價格波動狀況,報請決策機關通過各種法定的間接調控手段依法影響、控制市場價格的總水平,使其保持在一定幅度上的相對穩定,實現價格管理上的微觀充分搞活、宏觀間接調控。
(4)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健全價格信息系統,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價格信息的靈活與發達是市場價格機制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價格決策主體的正確決策必須依據對價格信息的全面、準確和及時的把握。市場價格機制對價格信息的這種要求遠非單個的企業所能保證。國家價格管理機關有責任成為價格信息中心,拓展信息來源、提高信息質量、完善信息網絡、增強信息效益,為市場價格機制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證。隨著體制改革的發展,這些價格信息中心依靠有償服務,逐步脫離價格管理機關,成為企業化的經濟組織。
(5)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完善商品儲備制度。在我國市場價格機制建立過程中或建立形成后,市場價格都會因商品供求關系而波動不已。一旦這種波動成為脫韁野馬,就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而只有對重要商品實行必要的儲備,才能在關鍵的時刻,利用儲備商品調節市場供求,保證供求大體平衡,起到適當提高過低物價和適當平抑過高物價的作用。這種儲備由國家價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具體實施儲備的價格管理機構或國有企業也可以在“人棄我取,人取我予”的過程中獲得盈利。
(6)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在市場價格體制中,對于人民群眾反應敏感的重要副食品、重要農資產品,以及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少數大宗商品,國家應當建立起必要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可以按一定比率向有關價格主體(尤其是國家管理的提價商品的生產者)收繳,可以從工商、物價的罰沒收入中提取。在市場價格發生大的波動時,價格調節基金就可以發揮出它獨特的作用,減少和降低價格震蕩,保障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7)價格管理中應改革價格補貼制度,提高價格補貼效率。價格補貼不能太多太濫,但也不可缺少。目前的價格補貼改革,一是改暗補為明補,逐步減少價格補貼至必要的最低限度為止,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二是改補商品經營部門為補商品生產主體,使價格補貼用最必要的限量,以最合理的方式,補最有利的環節。隨著新的價格補貼制度的確立,法律對新的價格補貼制度應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以保證最佳的補貼效益。
(8)價格管理中應理順并協調計劃價格。由于原有價格體制的制約,我國實行計劃定價的許多商品和勞務的價格都極不合理。在計劃價格的理順和協調中,國家管理價格的工業品應達到社會平均資金利稅率和平均工資利稅率的雙渠利稅率水平,使大宗農產品與工業品的比價趨于合理。理順、協調計劃價格,是國家對極少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進行直接的正常管理的前提,是市場價格機制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也是價格管理的重要內容。
(9)價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間接調控市場的自由價格。在價格體制改革中,國家放開的價格并不等于放任的價格。國家不能直接地干預放開的價格,但對于市場定價的商品和勞務,價格管理機構應依法運用相關的經濟手段予以調整。價格管理機構應幫助企業增強價格意識,培訓價格人員,加強成本核算,建立價格制度,提供價格信息,開展價格服務。
(10)價格管理中應實行價格法律監督,建立并維護新的價格秩序。價格管理在價格機制轉換的過程中及其之后,都有實行價格法律監督,保證價格法律貫徹實施的任務,都有建立和維護新的價格秩序,保證新的價格機制的形成和運轉的任務。
(三)價格監督中的價格法律
1.價格監督的法律意義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證價格法律的貫徹實施。各價格監督主體都應通過自己的價格監督活動,使每個地區、每個部門、每個企業、每個機關、每個團體,乃至每個公民都遵守價格法律,從價格法律上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實現價格監督的法律追求。
價格監督有利于促進價格管理。通過價格監督,可以檢驗價格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狀況及其效果,可以檢驗價格立法的科學性并使其不斷完善。在價格監督的社會過程中,價格管理應不斷適應社會價格狀況的發展變化,不斷發展完善,價格管理水平必然會得到不斷提高。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護價格權益。價格法律監督包括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與制裁。任何價格違法行為都必然會損害國家、企業或社會民眾作為價格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價格監督的有效進行,就能較好地制裁價格違法行為,預防價格違法行為,保護其他價格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侵害。
價格監督有利于制裁價格違法。價格違法行為的危害非淺,它可能破壞正常的價格運行機制,破壞國家必要的經濟計劃,損害其他價格主體的合法權益,導致社會的分配不公,污染社會的道德風尚。實行價格監督有利于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與制裁。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障價格秩序。保障良好的價格秩序,保障良好的價格運行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內在要求。實現價格監督的最終而現實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整個市場價格機制,乃至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
2.價格監督的法定形式
(1)價格的國家監督
價格的國家監督中包含著國家價格管理機構的價格監督,其他行政機構的價格監督、司法機關的價格監督和立法機關的價格監督在內。
國家價格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就在于,實行國家專門化的價格監督,將價格監督融于價格管理活動之中。其他行政機構,諸如工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標準、計量等部門對價格的監督,也是整個價格監督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司法機關的價格監督主要通過對價格行政訴訟、價格民事糾紛、價格經濟糾紛、價格犯罪案件的檢察監督和審判監督實現的。價格司法監督是司法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立法機關可以對價格問題行使質詢權、調查權,采取各項法律措施,甚至制定新法規,修改和廢止現行法規,實行違憲審查來實現價格法律監督。
(2)價格的社會監督
價格的社會監督包括著職工的價格監督、群眾的價格監督,以及輿論的價格監督和社會組織的價格監督等。
為了發揮職工的價格監督作用,1985年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物價局曾頒布了《職工物價監督暫行辦法》,支持、引導、幫助職工開展價格監督活動。為了發揮群眾對價格的普遍監督,國家物價局又于1987年發布了《街道群眾價格監督暫行規定》。許多地方成立了“共青團物價監督崗”、“人民物價監督大隊”和“三亂(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稽查大隊”等群眾組織,專門從事價格監督活動。輿論監督是價格監督的重要形式,較之于其他監督形式,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的監督有著無法替代的優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治黨派的價格監督也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
至于企業內部的價格監督,主要是企業內部的制度問題,不宜納入宏觀的價格監督范疇。
3.價格監督的法律手段
價格監督本身就應是執法活動之一,它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辦事,在眾多的價格監督手段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二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
(1)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
由于經濟體制,尤其是價格體制的改革,以前價格法律中所規定的許多價格違法行為都可能因此而難以產生或不再被視為違法行為;有些仍被視為違法的價格行為也可能因此而產生范圍或程度上的變化;新的價格違法行為也可能因此而產生。為此,特別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嚴格界定各種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目前的價格體制改革中,可能出現一些難以在法律上確定其性質(合法或非法)的行為。對此,價格法律監督要特別慎重,對合法的價格行為和違法的價格行為應嚴格區分。比如,是“完成國家計劃后的超產自銷”,還是“計劃內轉計劃外高價銷售”?“清倉利庫”,還是“計劃內轉計劃外加價銷售”?是“自立名目濫收費用”,還是“正當收費”?是“泄露國家價格機密”,還是正常的價格信息服務?等等。價格法律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僅靠專門的監督機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2)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
制裁價格違法行為是糾舉價格違法行為的必然要求。對價格違法行為應分別或同時采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經濟制裁、刑事制裁的法律制裁措施。我國原有價格法律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上所表現的疲軟和無能為力,不能再繼續下去了。一是要避免行政處分、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相互取代,確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有效處罰。二是要避免對價格違法的法人,只處罰法人或只處罰直接責任者而不并罰的現象,實行雙罰制度,確保價格法律的應有權威,確保良好的價格法律秩序和良好的價格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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