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勁容 ]——(2004-10-14) / 已閱79715次
認股權證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資中的應用
劉勁容/劉成偉
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
Tel: 65973232; website: www.globallawoffice.com.cn
第I部分 認股權證的基本知識
一 概述
二 認股權證的種類
三 認股權證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四 認股權證的基本要素
五 影響權證價格的主要因素
第II部分 國內市場的權證開發
一 海外權證市場的發展概況
二 我國權證開發的歷史回顧及反思
三 現階段權證開發的戰略意義及可行性分析
四 國內市場權證開發的法律分析
第III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資中的權證應用
一 增發權證
二 配股權證
三 附設權證公司債
第IV部分 權證運作的模式選擇及其結構分解
一 權證類別的選擇
二 標的資產的限定
三 行使方式的選擇
四 有效期的確定
五 發行定價的選擇
六 會計處理
七 交易事項
八 未行使部分的處理
第I部分 認股權證的基本知識
一 概述
認股權證,又稱“認股證”或“權證”,其英文名稱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譯“窩輪”。在證券市場上,Warrant是指一種具有到期日及行使價或其它執行條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而根據美交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的定義,Warrant是指一種以約定的價格和時間(或在權證協議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間內分別以相應價格)購買或者出售標的資產(the underlying)的期權。
廣義上,認股權證通常是指由發行人所發行的附有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從法律角度分析,認股權證本質上為一權利契約,投資人于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后,有權于某一特定期間或期日,按約定的價格(行使價),認購或沽出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商品等)。權證的交易實屬一種期權的買賣。與所有期權一樣,權證持有人在支付權利金后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行使與否由權證持有人自主決定;而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持有人按規定提出履約要求之時,負有提供履約的義務,不得拒絕。簡言之,權證是一項權利:投資人可于約定的期間或到期日,以約定的價格(而不論該標的資產市價如何)認購或沽出權證的標的資產。
認股權證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專門的投資銀行發行,權證所代表的權利包括對標的資產的買進(看漲)和賣出(看跌)兩種期權。因此有時所稱的認股證是廣義的(即包括認購證和認沽證兩種),但更多的則是僅僅指認購證;而在香港則往往是指備兌認股證。為澄清一些稱謂上的混亂,下文將首先對權證的種類加以介紹。
二 認股權證的種類
有關Warrant一詞的中文稱謂相當不一致,例如有認股權證、認購(售)權證或衍生認股權證等。實際上,這只是緣由不同的劃分依據所致。理論上,單就權證標的物而論,凡有明確估價且在法律上為可融通物,如股票(單一股票或是一籃子股票或稱類股)、股指、黃金、外匯或其它商品均可為之,此為廣義的認股證。而狹義認股證,乃是將權證標的限于一“股”字,即指以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為標的資產的認股證。除該廣義狹義的一般區分之外,根據不同的標準或依據,還可對認股權證作其他不同分類,這主要有以下幾種:
(1)美式認股證與歐式認股證
依行使時間的不同,認股證有美式(American Style)與歐式(European Style)之分。美式認股證,指權證持有人在到期日前,可以隨時提出履約要求以買進或賣出約定數量的標的資產。而歐式認股證,則是指權證持有人只能于到期日當天,才可提出買進或賣出標的資產的履約要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歐式或美式認股證,權證持有人均可于到期日前在二級市場上向他人轉讓所持之權證,但是,過了到期日后,歐式或美式權證持有人都會喪失要求履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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