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4-12-1) / 已閱20290次
從以上法規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夠適用緩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處緩刑。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一般交通肇事罪發案率最高。筆者雖沒有這方面的官方統計數字,但根據筆者在檢察機關從事審查起訴工作十多年的實踐及調查,檢察機關受理死亡2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絕對不足10%。換句話說,就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對于第一種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又因為其屬于過失犯罪,長期以來一直是被視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法院對這類被告人判處實體刑的很少,絕大多數都是判處緩刑。
對于第二種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其量刑雖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數。除此以外,刑法還規定了對自首者可酎情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樣一來,那些本應在三年以上處罰的,也會因此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此,這些人也具備緩刑的條件。
另外,依照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有6種情節加重犯(見前面所述)。按道理講,根據刑法學理論和實踐,對于情節加重犯應當在法定刑內從重處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頂格判,如對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如果有前述6種情形之一者,依法應當頂格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根本不應當判處緩刑。
可據筆者調查,有些人民法院對于相關司法解釋中的這6種從重處罰情節,似乎忘記了。如對于酒后駕車、無照駕車這種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同時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高發的主要禍首,又有多少審判人員會因此對被告人加重處罰?
縱觀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實體刑的,也就是實實在在關進監獄里的,大多不是那些酒后駕車或無照駕車者,而是一些因為犯交通肇事罪、賠償不了受害人經濟損失的人。
犯了交通肇事罪,不給被害人錢,就判處你二至三年有期徒刑。這種量刑方式,事實上已成為一些法院對被告人是判處實體刑,還是判處緩刑的量刑依據。
也正是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機動車駕駛員抱著有錢就不怕判的想法,使得其對交通法規意識淡漠。在農村更是這樣。我國有一些縣城,對機動車管理松散,甚至于不管理。致使三照無一照(指車牌照、駕駛執照)情況嚴重。
我們再分析一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人員犯交通肇事罪相對較少。為什么這類人員犯交通肇事罪的較少?
筆者認為,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這類人員素質相對較高;二是依照法律規定,這類人員如果受到刑事處罰,是要被從國家機關、司法機關中開除出去的。試想,有哪一個國家工作人員肯冒這種風險?
由此可見,素質好壞只是一種原因,關鍵還是看有無其他嚴厲手段。
以我國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人數和因此而被判處實體刑的人數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以筆者愚見,對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量刑過寬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重新審視對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及量刑,嚴格掌握緩刑標準,不能不說是當務之急。
當前,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和新近實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規,對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只要具有從重、加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要判處其緩刑。
二是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不光要教育機動車駕駛員,還應當加大對行人的教育。要嚴格按照《交法》規定,不管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駕駛人,只要是違反了相關法規,都應當依照相關法規處罰。
三是要重新審視新《交法》的不完善地方,如機動車負全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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