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力加 ]——(2004-12-1) / 已閱31220次
對侵占罪案件應采用公訴和自訴兩種形式
夏偉林 滑力加
我國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是一個新罪名。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數額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在此之前,對此類侵占行為一般以民事案件對待,這很不利于保護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財產。尤其是對“遺忘物”這一問題,過去大都是以“不當得利”的方式來處理的。這樣,非法占有遺忘物而拒不返還者甚多。
現行刑法將此類侵占行為劃為刑事法律規范之中,大大地保護了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財產。 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將此類案件作為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并且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這種單一的自訴方式不利于充分地保護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財產和打擊犯罪。其理由是:
1、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侵占案件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介入是難以找出具體侵占人的。而公安機關要想介入此類案件,必須有法律依據。如侵占罪中最常見的“遺忘物”案件,大多是遺忘人在乘坐出租車或住旅店時,由于粗心而遺忘在出租車上或旅店的房間里。尤其是乘坐出租車,由于遺忘人很難記住所乘出租車號,加之出租車較多,如果沒有司法部門的介入,單憑個人之力是無法找到侵占人的;要想找到侵占人,必須得到公安機關的支持。但由于此類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一旦公安機關介入,就存在一個合法不合法的問題。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由于被侵占人的報案,也介入到此類案件中。但往往由于關系到這種介入是否合法的問題,辦起案來不但束縛手腳,而且有時十分尷尬。
如今年8月,呼和浩特市舉辦“內蒙古第五屆西部醫療器械博覽會”。一位上海客商項某來呼參加。8月16日17時許,項某與同伴一行三人從內蒙古展覽館門口打了一輛紅色夏利車。當時司機幫項某把綠色的行李箱放到了車的后備箱中,在到達太陽神飯店下車時忘了車上的行李箱。行李箱內有身份證、返程飛機票、筆記本、現金和銀行存折等。17時30分許,項某才想起這事。由于沒有記住出租車牌號,只好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出警,后根據出租車發票的線索,在17日早晨找到了承包出租車的司機(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出租車司機承認自己確實把項某的行李箱放到出租車的后備箱內,但他早把這事忘了,說自己沒有拿。而夜班的司機則說,交接出租車時他倆誰也沒檢查過,也說自己沒拿過。項某的行李箱就這樣“失蹤”了。后兩位出租車司機和項某達成協議,愿意補償其損失。但項某的行李箱到底被誰拿了,至今仍是一個謎。
為什么會存在這個迷?按理說,東西只能是兩個出租車司機中的一個拿了。公安機關連一點線索都沒有的大案都能偵破,怎么會答不出這道只有兩個選項的單項選擇題?這可不是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機關辦案能力問題,而是由于案件管轄權問題。由于不能越權辦案,公安機關只好“放任”涉嫌犯罪人。
試想一下,象項某這樣的事,如果公安機關不介入,單憑項某之力,能在短時間里找到這兩個出租車司機嗎?再假設,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介入,這兩名出租車司機會如此痛快地達成協議,共同賠償項某的經濟損失嗎?
2、侵占案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發生在外地的,由于管轄問題,被侵占人不大可能為此在外地進行刑事自訴。
根據司法實踐,不少侵占案件大都發生在外地。當到外地出差或旅游的人一旦發生被侵占事件,而侵占人又拒不歸還時,他們很少有時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為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此類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是要由案發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受害人在本地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時,都不愿意向公安機關報案,況且在外地。由于大多數被侵占人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財力留在案發地打官司,這樣,不僅被侵占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助長了侵占人的犯罪氣焰。
3、從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來看,是公私財物。構成此罪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標準,而判定數額是否較大的依據是物價部門的估價。而物價部門一般來說是不給私人進行估價的。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4、對外地的侵占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一定的強制手段,嫌疑人怎么會老實等著接受審判?
最近呼市就發生好幾起外地打工人員侵占案件。如我院剛剛批捕的一個案件,有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外地來呼,要在一私人汽車配件廠學徒。老板見其沒有住處,就讓其住在廠里,也順便下夜。老板將大門鑰匙交給學徒工,庫房并沒有鎖,老板也沒有明確讓其保管。誰知這學徒沒干幾天,就伙同外人,將老板價值三萬元的汽車配件拿出去當廢品賣了300多元花了。
案件到了檢察機關,對于此案的性質是侵占還是盜竊存有異議。承辦人認為是侵占。但考慮到侵占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如果按侵占罪批捕,法院不受理不說,而且公安機關也必須放人。可人是外地的,一放就跑。那被害人勢必要控告司法機關。兩難之下,只好先以盜竊罪捕了。
象這種涉案數額達三萬元的還好說,因為按內蒙古自治區統一規定,盜竊罪的起刑點是800元,侵占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不管這犯罪嫌疑人最終是盜竊,還是侵占,都構成犯罪,捕了也不會錯。但對于那些數額在50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檢察機關就不能這樣作了。
綜上幾點不難看出,侵占案件完全由受害人自訴,是有相當多的不便和不能。據筆者調查,對于侵占案件能否進行公訴,完全取決于當地的人民法院。因為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審判機構,公安機關對侵占案件立案偵查終結后,依法要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能否進行公訴,關鍵是看法院是否受理。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為由,不受理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公訴。由于法院不受理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公訴,檢察機關自然也就不能接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此類案件。因此公安機關在接到公民的侵占報案時,一般也不會受理。有時由于一時難以分清是侵占還是盜竊,就先受理。一旦查清屬于侵占行為,就有撤案問題。如果把人刑事拘留了,麻煩就更大了。就象筆者前面所講案例一,很簡單的一個案件,為什么出現了一個“迷”?這里不是公安機關無能,完全是由于現行的管轄問題造成的。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