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錦良 ]——(2004-12-1) / 已閱61521次
淺談漢唐法律儒家化
——試論客觀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觀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陳錦良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漢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淺談漢律之儒家化
1、漢律儒家化之開端
(1)漢律儒家化之歷史背景
(2)漢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漢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1)立法指導思想之表現
(2)律法方面之表現
(3)司法方面之表現(淺談春秋決獄)
3、漢律儒家化之歷史影響
(二)淺談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歷史背景
(1)隨末唐初的歷史背景對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響
(2)漢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對,注重民事立法完備(荀子之舟水之說)
2、唐律儒家化之具體表現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禮以維護家族綱常倫理·家庭財產支配權,連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國法制史上的影響
(1)以禮為立法根據
(2)以禮為定罪量刑標準(上犯下,下犯上)
(3)以禮注釋法律
三、在當今法制社會如何看待漢唐法律儒家化這一歷史現象
淺談漢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這一中華文明智慧的明珠產生于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于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蕩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并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孔子對這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準則而構筑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于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義禮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于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范,“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后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范在那個思想動蕩,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于是經過戰亂過后,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一) 淺談漢律之儒家化
漢律的儒家化始于漢武帝期,這是中國歷史上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的開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影響范圍之大,歷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無可比擬,正是從董仲舒開始,從法律到社會思潮,從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到家庭倫理甚至個人行為無處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一直影響著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
1、漢律儒家化之開端
既然說從漢化開始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的統治思想或者說是其統治了中國人的思想及行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達到這一登峰造極之效果的呢?這便是漢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并為漢武帝采納,進而董仲舒更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又為漢武帝采納開始的。
1)漢律儒家化的歷史背景
經歷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漢之爭的多年戰亂,漢初統治者著重于重建社會生產力,實行以“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為中心統治,經過七十年的恢復發展,生產力和社會財富世大的發展和積攢,而漢初分封的諸侯王也因此而勢力強大起來,構成對中央集權的威脅,至此漢初“無為而治”的思想對這種威脅似乎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純依靠法家思想的統治又會引至秦朝滅亡悲劇的重演。據此,統治者急需一種比黃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溫柔的手段來施行統治。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的詔書,而董仲舒對以《春秋》大一統之思想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為武帝采納,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國政治歷史舞臺。
2)漢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漢初七十年,統治者施行以黃老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的統治,終于達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豐富的物質基礎之上,舊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調解基于人們豐富的物質財富上的復雜的社會關系,而各諸侯實力的強大,而又各自為政甚至蠢蠢欲動對中央集權統治的威脅更是愈演愈烈;針對這種形勢,董仲舒指出了這種思想上的混亂應以儒家經典《春秋》統一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以儒家禮治思想鉗制社會思想和行為。另外,又結合秦朝滅亡的歷史教訓,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誅惡”而不能“勸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義》中“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即“德主刑輔”之說。以順應統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不為重視的歷史,于是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和法家的“三綱”結合,更系統地將“三綱”論述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思想賦之以陰陽家神秘化的表述結合起來滿足統治的需要。
也就是說董仲舒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和道家順應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了統治思想的范疇,進而在法律上影響了漢律以至歷朝歷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規范,進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漢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隨著董仲舒的觀點被漢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晉身于統治階層中較高的位置,進而對立法、司法有著重大影響,也因此對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為人者天》)的君權神授思想,將皇權神化,認為皇帝是百姓與上蒼的中介,或者說代理,可以代天行賞或行罰。皇帝的至尊權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凡是侵害皇帝個人和皇權統治的行為均視為最嚴重的犯罪。均構成“死罪”,如“欺漫”、“詆欺”、“誣”、“廢格沮事”、“誹謗”甚至“腹誹”和“阿黨”,“通行飲食”、“見之故縱”等罪名,有一些是對皇權統治構成危脅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對皇帝個人權威的法律保護,即皇帝個人代表了國家意志。這與以后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是分不開的,而董仲舒則利用神化將其合法化。本來法律是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漢律則首先賦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規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動都不可以,如“腹誹”罪即在心里誹謗朝政,大臣顏異因此而被殺。這正是儒家重視內在修養這一特點在立法上的表現,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當重視內在修養,而儒家化后的漢律也將心理因素做為犯罪與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據。針對保護皇權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輔”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補說,而非單純的懲罰目的說,也據此減刑了許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過機會,而非將其處死做為處罰目的。他主張以德教為主,興辦學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頭從心理上消滅掉。而刑罰只是輔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統治以刑罰多、刑罰重,一味強調“刑以殺為威”,并且以刑罰做為目的而忽視教育的作用,這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殘酷統治的歷史教訓,結合西漢初年統治階層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取其中間位置的德主而刑輔,即不單純采取法家單純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懲罰目的學說,又不單純的以教育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謂中庸之說有主有輔,而孔子的刑罰教育目的學說在這里發揮了極大作用。孔子的認為教育以德禮教化百姓,便可達到“禮儀之邦”無為而治的目的。而對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則刑罰,而這種人只占少數,因此以德禮教育為主,刑罰為輔即可將統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漢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傾向于統治階級利益的維護和家庭倫理觀念的約束。其思想實質便是儒家的“三綱、五常”思想,這便引出了——禮律融合,三綱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導立法或者說是指導了法律的價值取向。
“三綱”二字最早見于《韓非子》這一法家著作,而“三綱五常”連用則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義》中。不過對“三綱五常”作全面、系統論述的還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經典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及道家之說,并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義》中說:“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說“丈夫雖賤皆為陽,婦人雖貴皆為陰”。而在《春秋繁露·順命》中說“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這種思想指導在立法過程中很多漢律的條文都體現了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綱”除了做為一種道德規范外,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范,至此個人、家庭、社會與政治統治從行為規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內在的統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漢武帝一次策問中提出,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維護大一統政治局面,他說:“夫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飾也。王者修飾,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漢書·董仲舒傳》。可見“三綱”是用以約束臣民,而“五常”則延及范圍包括君主,以禮區分社會等級的尊卑制度和行為標準,而“仁、義、禮、智、信”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本位和道德價值標準,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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