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詩權 ]——(2000-11-5) / 已閱16090次
責任轉質在性質上仍屬于質物上質權之再度設定(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臺灣榮泰印書館1979年版,第329頁),
除應具備動產質押之一般條件外,還須符合一系列特殊要求。概括起來,責任轉質的構成要件應有七項:第一,必須有法律許可責任轉質的明文規(guī)范,這是責任轉質權的效力來源。因此,在我國目前尚無任何淵源的法律依據(jù)條件下,應暫不允許責任轉質的適用。第二,質權人必須向轉質權人說明質物的權主歸屬,使轉質權人明知該質物屬于再度設質。如果質權人隱瞞標的物為他人設質之質物,而以所有人之身份就質物設質時,相對人得因善意取得之原則取得質權,并不受前位質權的限制。此乃質權的善意取得,而非轉質。第三,質權人與轉質權人之間,就質物之設質,須有合意。第四,質權人須將質物之占有移位于轉質權人,即質權人喪失占有,轉質權人取得占有。第五,責任轉質權須于質權有效存續(xù)期間內行使。質權因存續(xù)期間屆滿而消滅時,轉質權亦當然消滅。第六,轉質權的范圍,必須在原質權的范圍內,即轉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不得超過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第七,轉質完全由質權人以自己的責任為之,無須取得出質人的同意;否則,不是責任轉質,而是承諾轉質。
符合上述要件的責任轉質,即應產生以下強制性法律效力,一般不得變更。第一,質權人以自己責任為轉質,不僅要對出質人承擔質物因轉質權人的過失而滅失毀損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因轉質所生不可抗力的風險責任。第二,轉質權人在原質權擔保債權額的范圍內,于自己債權受清償前,對質物享有留置、占有權,而質權人則喪失該權利。第三,原質權人因轉質權的設定,將自己所把握的質物擔保價值賦予轉質權人,在其所賦予的數(shù)額范圍內,應受不使其消滅的約束,不得拋棄其質權或免除其債權之債務。第四,質權人將轉質意思已通知主債務人(出質人)時,主債務人(出質人)如未經轉質權人同意,而對質權人為債務清償者,不能產生對抗轉質權人的效果。第五,轉質權人實行質權不僅應以自己債權已屆滿清償期為條件,而且應以質權人的債權也已屆滿清償期為必要。第六,在就質物變價清償債務、實現(xiàn)債權時,轉質權人享有優(yōu)先于原質權人的受償權,即應以質物的變價優(yōu)先清償轉質權人的債權,然后才以其余額清償質權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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