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雨林 ]——(2004-12-16) / 已閱51381次
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適用與保護現狀
張雨林
引言:因為在從事網絡法律咨詢服務時,經常遇到有關網絡的案件咨詢(個人隱私泄露、游戲賬號被盜、網絡交易欺詐等)。成文之前考慮到:在關于網絡隱私權保護方面,許多前輩已經就其內容談了許多詳細的觀點。所以,在這里,我僅僅對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談一下個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寫出屬于自己風格的文章。望前輩們指教。
內容提要:我國的英特網以及與之相關的整個信息產業還處于剛起步的階段,但對網絡隱私的侵權已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網民的利益還不能通過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護,這更加要求我國對隱私權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對我國的隱私權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不僅要能對傳統的侵害隱私行為予以法律禁止,還要求對網絡空間中產生的新的侵害隱私的行為加以制約。本文從隱私權涵義入手,闡述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及網絡空間中個人隱私權遭受侵害的內容,著重對我國網絡隱私權的法律適用與法律保護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隱私權、網絡隱私權、侵權、保護
一、隱私和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英文為Privacy。本文所稱的隱私是指自然人的隱私。自然人的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1我個人認為上述觀點對隱私沒有一個具體的物質性評價。我理解的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讓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訊秘密、個人財產狀況、個人私生活情況等。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于美國。1890年,美國法學家布蘭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倫(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學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著名的論文《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 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隱私權。此后,關于隱私權的理論,開始受到廣泛的重視和承認。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 ,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2一般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其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主要包括個人生活寧靜權、私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及個人隱私利用權。&3由此可見,隱私權在人格權利中的基礎性和重要性。
二、網絡隱私權的含義
網絡空間的個人信息隱私權主要是指“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4網絡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絡空間中的體現,它伴隨著英特網的普及而產生的新的難題,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比傳統隱私權保護更為困難。
網絡隱私包含的主要內容為:個人數據、私人信息、個人領域。 網絡隱私權大致有如下內容:(1)知情權。用戶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關于自己的哪些信息,這些信息將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該信息會與何人分享。(2)選擇權。消費者對個人資料的使用用途擁有選擇權。(3)合理的訪問權限。消費者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并修改錯誤的信息或刪改數據,以保證個人信息資料的準確與完整。(4)足夠的安全性。網絡公司應該保證用戶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權的非法訪問。用戶有權請求網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5除以上所述之外,還應該包括用戶的信息控制權(用戶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權利)和請求司法救濟權(用戶針對任何機構或個人侵犯自己信息隱私權的行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三、我國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現狀和網絡隱私權法律適用的思考
我國在上世紀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將隱私權和與之相關的一系列權利逐步開始規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門里。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我國關于隱私權的立法,至今沒有相應直接的規定。對隱私權的保護,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規章中。現行《民法通則》頒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權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護,更不用說隱私權。而現在我國民法作為最基本保護公民各項人身權利的法律卻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而只是簡單地規定了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肖像權、名譽權。而事實上,隱私權、肖像權和名譽權同屬于人身權中不同性質的權利,這樣所帶來的結果是法律保護隱私權的實際效力減少,隱私權尋求法律保障的實際可訴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請求司法救濟。
在生活中,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網絡隱私權的糾紛程上升趨勢,但我國對于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幾乎是一片空白,在實際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適用傳統隱私權的保護規則,將網絡隱私權歸入名譽權加以間接保護。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與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不同。私下或小范圍內傳播他人隱私一般是很難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卻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如果對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懲罰以是否給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前提,那么事實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隱私權而同時又沒有對他人名譽權造成侵害的行為將逃脫法律的制裁,從本質上降低了民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效力。
網絡隱私權與隱私權兩者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那么網絡隱私權遭到侵害適用解決名譽侵權的法律條款,這種解決方式自然是不妥當的。這種間接保護方式不僅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在實體上,如果隱私的侵害沒有可參照的法律規定,則無法進行司法救濟,例:泄露他人隱私,既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又未造成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就無法對其進行救濟。造成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上文所說的我國立法上沒有確認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而無法進行直接保護。
網絡隱私雖然屬于隱私的范疇,可因為它網絡技術性、數據性、虛擬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戶個人想追究侵權責任就十分的困難,沒有足夠的技術作為支持,對侵權人身份的辨識幾乎是無法實現的。這時立法對網絡隱私遭侵害采取間接保護方式,那么普通的被侵權人想通過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經被堵塞。所以,在信息網絡法律中單獨構建我國的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四、我國關于保護隱私權和網絡隱私權的相關條款
(一)、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憲法》38條規定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39條規定住宅不受侵犯,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是公民隱私權的部分組成,《憲法》從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則性的保護,因為憲法是母法,且實際可操作性較低,這些條款只為隱私權在其他法律部門中的保護提供了依據。
(二)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沒有直接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人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苦于問題的意見(試行)》作為民法通則的實施細則,也沒有將隱私權當作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對待,只是在第139條規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第140條規定了“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 這兩種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侵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方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從以上可以得知: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那么名譽權是否被侵害成為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條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雖未明確提出隱私權,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卻將隱私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護,第1條和第3條有相關規定,這是有關隱私權立法的一大進步。這兩條規定有將隱私權規定為獨立人格權的趨勢。
(三)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隱私權,造成嚴重后果,則要受到刑法的處罰,我國《刑法》252條、253條對此有規定: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是我國以刑法間接保護方式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體現,但它并沒有以侵犯隱私權罪定罪論處,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處罰。這表明還有很多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都沒有受到刑法的保護。
(四)隱私權的訴訟法保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1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30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45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隱私權的其他法律保護
我國其他法律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六)網絡隱私權的相關法律保護
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若要這些規定系統地對網絡隱私權加以保護,不是它們所能勝任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雖然這些規定只保護網絡隱私權的部分組成,但這表明: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在我國已經開始呈現出部門化、獨立化和特別化的趨勢,制定旨在保護個人網絡隱私權的單行法律法規將要走上議事日程。
由上可知:雖然我國法律已經開始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但卻沒有一部法律直接將隱私權這個詞寫進法律條款中,也并沒有具體規定隱私權的內容和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方式。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制不完善這就導致了網絡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缺陷,使網絡隱私權遭受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成為難題,限制了被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
五、網絡隱私權遭侵害的現狀與法律適用的觀點和思考
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網絡的商業化,用戶的個人資料,作為一種重要的網絡資源,被收集和利用是無法避免的。這勢必會對用戶的網絡隱私權造成侵害。可以說,電子商務*2的發展,使網絡商*3的商業利益和個人的隱私權保護之間發生了明顯的沖突。在網絡中侵犯他人隱私權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通過網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頁,將特定的他人隱私公之于眾,或擅自通過第三人、第四人、眾多他人發送E—mail的方式張揚特定的他人的隱私,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6網絡侵權的主要主體有以下幾種:
(一) 個人的侵權行為。
1、人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或轉讓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8條規定:用“戶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這一類侵權行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響,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或以營利為目的,對他人肖像權進行了侵犯,可以適用于民法規定對侵權行為其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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