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效海 ]——(2005-1-10) / 已閱30172次
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
凌 效 海 xk@bjccc.com
從監獄矯正為中心到社區矯正為中心的轉變將是我國刑罰體制的重大改革。這一轉變使得刑罰執行權向社區運動,這一改革的成敗很大程度上系之于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的關系處理的如何。
一 什么是社區矯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以下是社區矯正的規范性界定:“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 社區矯正是讓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區服刑和改造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不同,監禁矯正是在監獄對犯罪分子進行教育改造。社區矯正則是讓犯罪分子在其生活的社區服刑和改造。通俗而言,就是讓罪犯回家服刑和改造。有的記者同志謂之“放虎歸山”這樣說是不準確的。
第二、 社區矯正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社區矯正并不是讓矯正對象放任自流。社區矯正雖然在嚴厲性上與監禁矯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在社區矯正的實施過程中,在專門國家機關的主導下犯罪人的行為仍然受到監管和控制。監禁矯正方式,使犯罪人處于和社會隔絕的封閉環境中,對其自由予以完全剝奪。作為非監禁方式的社區矯正,則是讓罪犯生活在其社區中,服刑環境是開放的,對其自由的剝奪程度低于監禁方式,屬于相對剝奪。
第三、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矯正中出現的確實不適合在社區服刑或改造的罪犯,當然還是要依法采取監禁矯正等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種罪犯: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3.被裁定假釋的。4.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5.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專門機關執行,依靠群眾監督改造的一種刑罰。
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暫緩執行,經考驗期符合法定條件而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假釋是對在押罪犯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經考驗期符合法定條件對所余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剝奪政治權利是人民法院判處強制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場所和執行方法的制度。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我國刑法對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的刑罰模式其實是早就已有規定。但是長期以來實際適用的程度卻是很低,約90%即絕大多數犯罪人是在監獄矯正不是在社區矯正。然而,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社區矯正在世界各國卻被日益廣泛的使用。在許多國家,犯罪人在社區矯正者所占的比例,接近或是超過了監獄矯正。社區矯正對象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美國都超過了犯罪人的70%,韓國和俄羅斯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這一趨勢謂之行刑社會化。目前在我國上海、北京、天津等六省市開展的推廣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可以表明行刑社會化趨勢已經在我國出現。進入社區服刑和改造的犯人比例將會逐步提高。
二 社區矯正的價值取向與社區安全協同一致
社區是家園,社區工作者肩負著維護社區安全的職責。社區矯正的推行,讓罪犯回家服刑,使社區增添了一項新的功能,即對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區矯正不可避免地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罪犯畢竟不同程度的存在人身危險性,社區畢竟不同于監禁場所。因此,社區矯正制度,必須與維護社區安全相統一,才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才能更好地在我國發揮作用。
社區矯正的興起不是偶然的,社區矯正的的制度價值與社區安全本質上是協同一致的。
社區矯正的理論分析,昭示了社區矯正制度的三種基本價值。
其一 社區矯正的普遍適用推進了刑罰的人道性。
刑罰是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刑罰應當是正義之罰、文明之罰。
隨著人類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歷史發展進程,刑罰制度經歷了重刑主義到輕刑主義的演化進程。古代的刑罰制度中,肉刑,死刑的適用占據著十分突出的地位,執行方式也充滿著殘酷和血腥。 近代刑罰制度中,監禁刑成為普遍適用的刑罰,死刑的執行方式也采取了文明的方式。時至于今,刑罰體系又從以監禁刑為中心,轉變為普遍適用非監禁刑。
建立以社區矯正為中心的刑罰體系,所體現的刑事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對于罪犯給予人道主義的處遇。這種價值取向所體現的人道主義的刑罰觀念,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
刑罰具有懲罰性,但是刑罰的目的不是宣泄仇恨,刑罰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預防犯罪。輕刑主義比之重刑主義更為人道,也更為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刑罰的目的的實現,從根本上有利于長期穩定的維護社區安全。
其二 社區矯正有利于行刑經濟,降低行刑成本
刑罰的實施,需要投入資源,社區矯正與監禁矯正相比能夠在較大程度上降低行刑成本。
1997年瑞典的統計表明,對1名緩刑犯人執行非監禁刑的年度費用是145克郎,而在最低警戒度監獄對1名犯人執行監禁刑的年度費用是1932克郎,在最高警戒度監獄對1名犯人執行監禁刑的年度費用是2435克郎。加拿大聯邦矯正系統1992-1993年度的統計表明,對1名犯罪人執行假釋或法定假釋的年度費用是監禁1名犯罪人的年平均費用的19.72%。在英國,成年犯人每星期要花400鎊的費用,少年犯要花500鎊,而社區服務每星期才花25鎊。在美國,一張中等警戒度的監獄床位的平均建設費用為51299美元;監禁一個犯人每年需花費約2萬美元;美國緩刑的平均花費是每天2美元。
我國監獄的在押犯數量1982年為62萬人, 2002年增加到154萬人,20年間增長了近 2.5倍,各級政府用于監獄的經費也逐年大幅度增加,2002年全國監獄執法經費支出144億元,平均關押每個罪犯年費用為 9300多元。
根據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的專家估計:我國每監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費用可能要超過10000元人民幣,這僅是監獄運作的費用,把建造監獄的資金也算在內,這個數字要超過14000元人民幣。
巨大的監禁成本是國家財政的一個沉重的負擔。這一負擔的最終承擔者當然是廣大的納稅人。而通過行刑社會化的手段可以有效地減少在押人數。這樣會有更多資金,用來改善監獄環境,提高監獄管理水平。目前,我國的監獄系統在人員、物力等方面的超負荷運轉問題,已經相當緊迫,因而使監獄在教育改造功能的實現上承受巨大壓力。這是當然不利于長期穩定的維護社會安全乃至社區安全的。
其三 社區矯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的回歸社會。
獲刑者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罰執行完畢后能夠不重新犯罪,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應該具備的功能。從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的目的出發,我們期待的是,通過刑罰的實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獲得新生,回歸社會,與社會正常相處。與監禁矯正相比,社區矯正更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終順利回歸社會。
在監獄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員與社會高度隔離,環境封閉,行為能力和行為方式高度監獄化,這種狀況會導致對社會環境缺乏適應能力。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適應獄外社會環境的問題若不能解決,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護社會公眾的安全。
有關數據表明,我國的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已達到10%。重新犯罪不僅會造成監禁資源的無功耗費,還會給社會安全乃至社區安全造成新的損害。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滿釋放人員再社會化過程中的適應不良,是不能忽視的。社區矯正是開放型的、有利于犯罪人的回歸社會的改造方式。在社區矯正的過程中,矯正對象在人際關系上,在信息交換方面,都能夠和社會保持聯系。并且通過社區工作者和志愿人員的工作開展,也能夠幫助他們提高對社會的適應能力。
三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實現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統一性的有力保障
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的維護,在本質上是統一的而非對抗性的。但是要真正在實踐過程實現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的統一性,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以社區矯正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需要通過立法過程作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保障社區矯正模式的正常運行。
社區矯正與社區安全統一性,必須落實在以下四個方面,即:
適用決定機制,執行主體機制,矯正措施機制,監督評估機制。
1從適用決定機制看,罪犯是否適合在社區服刑,社區的意見應當有表達的渠道。
在具體實踐中,把好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一關,對于社區安全的維護是非常重要的。
主觀惡性強、人身危險性高的罪犯,社會危害性大的重刑犯,是不適合在社區服刑改造的,如果不加區別的濫用社區矯正,當然不利于社區安全的維護。非監禁刑的適用仍然屬于審判權的范疇,而法院要判斷被告人回到社區,是否不至于危害社會,對被告人的社區表現,人格特征的的充分了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保持審判中立,節省審判資源,法院不適合直接介入實際調查。給社區意見一個渠道,有利于把好社區矯正適用對象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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