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代偉 ]——(2000-10-30) / 已閱29552次
地方監獄設于各京府、節鎮、州縣。提控獄囚的職官為司獄。諸京留守司和諸節鎮的司獄為正八品職,而其余官署的司獄為正九品職。司獄的屬吏有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典獄掌"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其下有獄子具體執行"防守罪囚"事務。為了加強監獄管理,大定十一年,世宗詔令:"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金史》卷七《世宗上》)
監獄管理立法也日漸完善。泰和元年,朝廷將建國以來的獄政管理法令加以整理,匯編成《獄官令》一百零六條,列入《泰和律令》予以頒行。此外,金朝還沿襲華夏歷代王朝傳統的"錄囚"之制,隨時派遣審錄官巡視各地監獄,訊察獄囚,平反冤案,決遣淹滯,施行寬赦,借以標榜仁政。世宗大定十二年制:"禁審錄官以宴飲廢公務"(
《金史》卷八《世宗中》);大定十七年詔:"朝廷每歲再遣審錄官,本以為民伸冤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錄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閱實事非,囚徒不應囚系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狀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金史》卷四五《刑志》)章宗泰和四年,"以久旱……遣使審系囚,理冤獄。"(《金史》卷一二《章宗四》)宣宗貞
四年敕令"參知政事李革審決京師冤獄";興定二年(1218年)"詔諸郡錄囚官,凡坐軍期者皆奏讞";興定四年又"敕有司閱獄,雜犯死罪以下皆釋之。"(《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①《金史》卷八《世宗中》
②《金史》卷七三《守能傳》
③《金史》卷五四《選舉四》
④《金史》卷一0六《術虎高琪傳》
⑤《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⑥⑧《金史》卷四五《刑志》
⑦《金史》卷九五《董師中傳》
⑨《金史》卷八四《高楨傳》
⑩《金史》卷一一0《程震傳》
(11)《金史》卷七三《宗雄傳》
(12)(20)《金史》卷九《章宗一》
(14)(17)《金史》卷一二《章宗四》
(13)《金史》卷九八《完顏匡傳》
(15)《金史》卷五七《百官三》
(16)《金史》卷四五《刑志》
(18)(19)《金史》卷八《世宗中》
(21)《金史》卷八五《永中傳》
(22)《金史》卷四五《刑志》
(23)《唐律疏議》卷二四、《宋刑統》卷二四
(24)《金史》卷一二七《孝友傳》
(25)《金史》卷六《海陵王紀》
(26)《金史》卷七六《完顏袞傳》
(27)《金史》卷七七《完顏亨傳》
(28)《金史》卷一二五《韓 傳》
(29)《金史》卷七六《完顏襄傳》
(30)《金史》卷八五《世宗諸子傳》
(31)《國語·周語》
(32)《云夢秦簡·法律答問》
(33)《元史》卷一四六《刑法志》
(34)《古今圖書集成·祥刑典》
(35)《大清律例·刑律》
(36)《金史》卷四六《食貨一》
(37)《金史》卷七六《完顏襄傳》
(38)《金史》卷七七《完顏亨傳》
(39)《金史》卷七《世宗上》
(40)《金史》卷四五《刑志》
(41)《金史》卷八四《張景仁傳》
(42)《歷代小史》卷六二《金志》
(43)《金史》卷九六《黃久約傳》
(44)《金史》卷一二五《楊伯仁傳》
(45)《金史》卷一二八《石抹元傳》
(46)劉祁《歸潛志》卷一0
(47)《金史》卷七七《完顏亨傳》
(48)《金史》卷八八《移刺道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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