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軍 ]——(2005-1-11) / 已閱21497次
1、事故認定原則的本質還是“因果關系”。
2、認定責任的前提發生變化
《辦法》中強調“違章行為”是事故責任的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強調“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以“違章行為”為前提。
3、新法擴大了事故內涵,融進了“交通意外”。
三、現行事故認定原則評價
該原則強調“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個原則缺乏量化標準,公安機關交通關部門在實際操作中,自由度相當大。在未做深入分析的情況下,往往可以顛倒事故責任。
辦案民警素質決定了事故認定的走向,而“證據”在事故認定中的決定作用大大弱化。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缺乏量化標準的事故認定原則在法官審理案件具體運用時,公安機關交通關部門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敗訴的風險將大大增加。
四、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將交通事故認定定性為“證據”,本意是要避免“事故認定”的行政訴訟。但是,卻剝奪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安全法頒布以前的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事實上已經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只要是“交通事故認定”這種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那么,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就有權依法進行行政訴訟案件審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國家授權行使交通管理職能的部門,其最終目的是為納稅人服務。如果交通事故認定的行為失去司法監督,而公眾監督又不能保障實施,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權利的濫用也就不可避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上又有規定,為什么要否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否定人民法院的依法審理行為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開、公正、公平地適用法律,依法辦案,積極接受法律監督,積極疏通行政訴訟渠道,更能夠體現我們依法管理交通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統一性。更能夠體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的積極姿態。
五、應對事故認定行政訴訟
為了“公開、公正”地作好事故認定工作,給納稅人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克服“交通事故認定”缺乏“操作性”的不足,有必要對常見交通事故分類,針對不同的事故類型,組織高水平業務素質民警和專家共同商討,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當事各方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建立類型事故認定的思想平臺,規范交通事故認定操作,從而徹底杜絕交通事故認定的隨意性,保護各方納稅人的權益,減少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訴訟案件。
公安部和各省、市、自治區交通管理局可以組織法學專家和高水平業務素質民警,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深入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和當事各方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一步規范一線民警的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同時,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審判工作提供幫助。
在已經進入行政訴訟的案件中,要從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著手分析,力求最大可能地減少法官認識上的偏差,使正確的事故認定結論能夠經得起司法審查。
2004-12-22
作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十大隊 邵 軍 13903592043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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