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碩南 ]——(2005-1-21) / 已閱27494次
濟特區勞務工條例》 (特區法規)也沒有作出相關規定。但《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屬部門規章,下稱《意見》)第38條卻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 (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規章)第二十九條、《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規章)第二十一條卻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應當按員32T_齡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或稱生活補助費)。究竟在寶安、龍崗兩區,應當適用哪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員工是否仍享有經濟補償?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高于勞動部規章,我們認為,全民所有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仍享有經濟補償口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和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的規定,筆者認為,在非經濟特區的寶安、龍崗兩區,除全民所有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外的其他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享有經濟補償,不能由仲裁員和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有些仲裁員、法官適用廣東省勞動規章的規定,裁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給員工經濟補償;而有些仲裁員、法官卻適用勞動部規章的規定,裁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那么就有損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口我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依原勞動部《意見》第99條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由省、市的勞動行政部門將情況報勞動社會保障部,由勞動社會保障部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裁決,并通知制定機關。
筆者在代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發現,深圳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普遍是適用原勞動部《意見》的規定,不支持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根據目前勞動用工的實際情況,為免用人單位規避對員工的經濟補償,并從經濟補償的“補償”性考慮,筆者認為,《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更為合
情合理,而原勞動部《意見》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則相對不合情理。例如,一個在某用人單位工作了九年的月薪數千元的員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他一直與用人單位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系,則依法用人單位應當給該員工數萬元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想規避對員工的經濟補償,則其與該員工簽訂一年或幾個月的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期滿后再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則依原勞動部《意見》第38條的規定,無需給該員工任何經濟補償。但如果離合同期滿之日還差一天,甚至只差一小時或半小時,用人單位解除了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則又要給該員工數萬元的經濟補償?梢,不考慮勞動者的工齡,只根據勞動合同期滿與否來決定是否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相當不合理的。經濟補償的性質只要是其“補償”性,員工在某用人單位工作多年,為該用人單位奉獻了多年的青春,依情依理該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工齡長短給予相應經濟補償。我們認為,《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更為合情合理。在非經濟特區的寶安、龍崗兩區,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普遍適用原勞動部《意見》的規定(不適用廣東省勞動規章的規定),裁決不支持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做法,無論依情依理依法,都值得商榷。
筆者在代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還注意到,在深圳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普遍不支持勞動者要求將加班加點工資計作工資的請求。根據原勞動部《意見》第53條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
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我們認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應當包括加班加點工資。
七、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規章
在此,主要談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時,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在寶安、龍崗兩區的適用問題。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有:《勞動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 (原勞動部規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原勞動部規章)、《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省級法規)、《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省政府規章)、《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特區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 (特區法規)o而這些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時,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問題,卻有不同的規定,在寶安、龍崗兩區,究竟應當適用哪個法律規定?
先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法律規定。
原勞動部《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外,欠付1個月以內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的20%賠償金;欠付3個月以內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的50%賠償金;欠付3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的100%賠償金。《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五條、《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三十六條、《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第二十條卻規定,應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每日按低于部分總額的1%賠償或補償給勞動者。
從上面規定可知,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問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規定并不一致。筆者認為,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深圳特區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是沒有爭議的;但在非經濟特區的寶安龍崗兩區應當適用哪個法律規定,實在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在非經濟特區的寶安、龍崗兩區應當適用哪個法律規定,還是應當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國務院決定或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
再談用人單位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法律規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稄V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四條、《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卻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從超過規定時間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發工資的1%賠償勞動者經濟損失。
由上面的規定可知,存在深圳市法規與廣東省法規發生沖突、廣東省法規與勞動部規章發生沖突的問題,在寶安、龍崗兩區,究竟應當適用哪個法律規定?根據《復函》的規定,在寶安、龍崗兩區應當適用《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的規定,但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寶安、龍崗兩區是應當適用《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的規定,還是應當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還得由國務院決定或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據筆者所知,深圳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賠償或補償勞動者損失的爭議案件,普遍適用廣東省和深圳市的規定;而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
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爭議案件,又普遍適用勞動部規章的規定。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如此適用法律,是個嚴肅而值得商榷的問題。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如此適用法律的話,《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豈不成了廢文?一直未被適用的法律規定(如廣東省勞動規章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仍享有經濟補償的規定)豈不也同樣成了廢文?
筆者在代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還注意到一個值得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注意,也值得仲裁員和法官深思的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時,多數仲裁員和法官都根據仲裁時效進行裁決;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時,多數仲裁員和法官又不根據仲裁時效進行裁決。筆者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加班工資發生爭義和因拖欠工資發生爭議都屬于勞動爭議,如一方申請仲裁,都應當遵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仲裁時效。當然,如果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發勞動者工資,,又不應當受《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仲裁時效的限制。在此,筆者提醒廣大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任何勞動爭議都應當注意仲裁時效的規定,否則你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
不同機關制定的勞動法規、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發生沖突的地方還有許多,寶安、龍崗兩區又地位特殊,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法律規定在寶安、龍崗兩區的適用問題和對勞動法律規定的理解問題,一直是法律界朋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心的法律問題。筆者結合自己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和所學所見所聞,寫下如上粗淺見解,由于成文倉促,加之閱歷和水平所限,錯誤之處一定不少,筆者真誠地歡迎各界朋友指正。如果此文能給各界朋友,特別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點啟示、一點幫助的話,我們的愿望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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