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華振 ]——(2005-1-24) / 已閱13622次
“中國造”遭遇十面埋伏
——兼從經濟法的視角再論“市場經濟地位”
李華振 張昕
【內容提要】中國開始了新一輪的從入世(加入世貿組織)再到入市(成為擁有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背后的深層原因是中國造一再遭遇各國不公平的反傾銷的圍追堵截,中國的出口經濟處于十面埋伏之中。反傾銷已成為開拓國際市場的主要壁壘,而“非市場經濟地位”往往是我們敗訴的關鍵。在此情況下,申請“行業入市”是一個現實的選擇方案。
【關鍵詞】市場經濟地位;反傾銷;中國造;貿易壁壘;行業入市
背景分析:“十面埋伏”圍堵“中國造”
2004年6月3日,美國商務部就是否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舉行了第一場聽證會。除了美國之外,中國還同時正在與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多達100多個國家進行艱苦的談判。中國開始了新一輪的從“入世”(加入世貿組織)再到“入市”(成為擁有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
為什么中國要同時與這么多國家進行“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之談判?背后的深層原因是“中國造”一再遭遇各國不公平的反傾銷的圍追堵截,中國的出口經濟處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的統計,中國自1996年以來已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4年2月,中國企業遭受的外國反傾銷超過了600起,涉及4000多種商品,影響中國出口貿易額近200多億美元,為全球之最。僅僅在2003一年內,國際上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額約22億美元,創歷年最高。2004年一季度,國外又對中國發起了11起反傾銷調查,同比增幅高達83.8%,涉案金額3.3億美元,同比增長15.6倍!
美國是以反傾銷為名而對中國企業進行“伏擊”最多的國家。以2003年為例,美國就曾多次對中國的家電、家具、紡織品等一系列產品加征高額反傾銷稅,根源就在于美國以“中國仍是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為由,對“中國造”進行肆意的圍追堵截!
歐盟自1979年至今,對中國企業共提起近百起反傾銷調查,對華產品立案總數位列第二,僅次于美國,影響到中國出口金額約40多億美元,涉案產品涵蓋中國對歐出口的各個領域,其中以電器、紡織品等行業受到的反傾銷調查最多。
除了美國、歐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亞等30多個主要的經濟強國也都經常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連印度、巴西等已經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發展中國家也對中國提起反傾銷之訴!
用“十面埋伏”來形容“中國造”的遭遇,一點也不為過!
理論分析:根源在于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
回顧歷史,我們會發現:1988年之前,歐盟把前蘇聯等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只是將中國列為轉型經濟國家。美國也采納了與歐盟類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針對中國公司的一起反傾銷案中,中國也被歐盟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從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歐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從這第一起判例之后,歐盟和美國此后就一直把中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并以此為法律依據而肆意對中國提起反傾銷之訴!
反傾銷已成為“中國造”開拓國際市場的主要壁壘,而“非市場經濟地位”往往是我們敗訴的關鍵。
非市場經濟地位已經給中國帶來了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導致“中國造”在反傾銷應訴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成為中國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國企業難以勝訴,客觀上又進一步刺激某些國家對中國的產品提起更多的反傾銷之訴,形成惡性循環;三是嚴重影響了中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的國際形象!
2001年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最后階段,美國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當時中國同意其他成員國可以在中國加入WTO后15年內,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第15條就是“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受此束縛,中國作為一個整體,在15年內可能無法獲得其它成員國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之承認。這實際上是一種歧視性待遇。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貿組織成員中,只有中國是這種歧視性待遇的適用對象。
為什么當時中國會接受這樣一個歧視性條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個原因是中國加入世貿時,自己的市場向外國開放并不是一攬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在汽車、金融、電信等許多領域,都作了相關保留。這實質上也就是中國對自己相關產業的一種“特別保護”權。那么,其它國家肯定不會讓中國只享受這個“特權”而不付出相應的代價,于是,作為對價交換,“非市場經濟地位”之條款也就出現了。也就是說,這二者之間是一種“利益互換”,中國在接受這一歧視性條款時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權利。
第二個原因就是,中國入世談判一拖十數年懸而不決,美國始終堅持在一般保障條款、特殊保障條款和反傾銷條款等三方面卡緊中國入世的“咽喉”,所以,從大局考慮,中國采取的策略是“先付點代價,多爭取時間促進發展”。
第三個原因是,中國當時還處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要讓西方國家一下子全部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也是不現實的。從這一點上看,中國在當時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是有必要的。
實證分析:中國因受“埋伏”而致的損失有多大
WTO對傾銷的定義是: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并對進口國相關工業造成了損害。對被裁定為傾銷的企業,進口國可以對其懲罰性地征收高關稅。中國企業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損失,恐怕很難算清楚,因為,各個企業、各個產業之間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鏈條,一個企業和產業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傾銷敗訴之罰,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連帶殃及其它的企業和產業。直接損失易于計算,但間接損失卻是無法測算的。
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應對反傾銷時不能以中國的生產成本作為依據,而只能找一個“第三國(替代國)”作為參照。問題的關鍵就出在這個“第三國”上,它的同類產品的成本可能遠遠高于中國,這樣,在反傾銷案中,十有八九會使中國的出口產品本來不是傾銷的卻被裁定為“傾銷”,本來傾銷幅度輕微的卻被裁定為高度傾銷,從而給中國出口造成人為的壁壘。一些國家頻繁以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把反傾銷變成了進行貿易保護或對中國進行經濟歧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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